闲鱼 发表于 2021-3-13 00:46:30

打工小心,生产企业劳务派遣陷阱

打工难,钱难挣,累死累活拼了命,结果收入为劳务派遣公司挣。现在用工企业这种畸形的模式,让劳务派遣公司获得了不当得利。而不少企业乐此不疲,依然为招不到好工人忙乎天天招聘,依然为留不住人而天天叫难。依然依靠劳务派遣公司四处骗人。
现在的劳务派遣公司大多数是玩空手套,不用花钱不用出力只会骗人说大话,把人骗到用人单位就是享受工资照拿,利润照分,甚至还可以从打工人手里剥皮,扣克工人工资。这种现代社会的企业,养着劳务派遣公司的周剥皮,嫌着打工人的血汗钱。
因此,打工人一定要擦亮眼睛,千万不要挂靠劳务派遣,否则一旦被皮包公司的劳务派遣公司利用,你每天的劳动都是为这种劳务派遣公司打工,一旦出了事故,用人单位会甩手不管,劳务派遣这种空壳公司会无法兑现,损害的是打工者的利益。
下面有这样一个案例,值得大家注意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10-31
庐山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

民事判决:
原告:何某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某明,江西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杰,江西顺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九江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出口加工区汇源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41959892Y。

法定代表人:李某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云,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杰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五路666号综合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332975277T。

法定代表人:杨某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娟,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何某斌与被告九江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源公司)、江西杰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博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某明、陈某杰,被告汇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云,被告杰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娟、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何某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129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2年10月经汇源公司聘用,开始在被告汇源公司处从事安保工作。合同约定:1、每月工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2、每周工作7天,每天工作8小时;3、节假日加班按国家标准另行计算;4、合同期限为1年,到期后续签。2015年9月,被告汇源公司调整了原告何某斌的工作岗位,将原告调至污水处理岗工作。2018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续签合同,因而终止了劳动关系。被告杰博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向原告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单》,劳动关系终止。但被告未能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原告向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以下简称九江开发区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九江开发区仲裁委受理后,作出仲裁裁决书,原告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起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汇源公司辩称:原告何某斌于2011年7月至2016年12月是与开发区吉源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吉源中心)签订的劳动合同,汇源公司也与吉源中心签订了劳务承包协议书,并在2016年12月终止了劳务承包合作协议,后2017年至2018年,汇源公司与被告杰博公司签订了劳务承包协议书,何某斌与杰博公司也签订了劳动合同,何某斌与汇源公司没有直接的劳动关系。

杰博公司辩称:汇源公司与杰博公司签订的协议为劳务承包合作协议,原告何某斌与杰博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时,未提出异议,签订了劳动合同,表示劳动者何某斌已知晓劳动关系发生了转变,由原来的用人单位吉源中心变更为杰博公司。且杰博公司与吉源中心是相互独立的公司,独立的法人,独立经营,不存在任何联系,故杰博公司无须承担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吉源中心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

当事人围绕诉请及答辩意见,依法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将结合案件事实进行分析认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汇源公司的注册地址与吉源中心的注册地址相同。吉源中心系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凌华强,于2011年7月11日注册登记并于2018年2月5日注销。2011年7月12日,吉源中心与被告汇源公司签订劳务承包协议书,约定自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吉源中心为被告汇源公司提供劳务人员。双方于2012年至2016年度分别续签劳务承包协议书,延续劳务承包合同,双方劳务承包关系于2016年12月31日终止。原告何文斌与吉源中心于2012年12月13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2年12月13日至2015年12月12日止,试用期30日,试用期工资为700元每月,试用期满后月工资为1000元。吉源中心将原告何文斌派遣至被告汇源公司处工作,具体工作岗位由汇源公司安排。合同届满后,原告何文斌继续由吉源中心派遣至被告汇源公司处工作。2016年12月被告汇源公司与吉源中心协商约定双方合作协议期限截止于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月1日,被告汇源公司与被告杰博公司签订劳务承包合作协议,由被告杰博公司为汇源公司提供劳务人员,合作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2017年1月7日原告与被告杰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月10日,原告与杰博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2012年12月-2015年8月间,原告在被告汇源公司处从事安保工作,2015年9月被告汇源公司将原告调岗至污水处理岗工作直至2018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被告杰博公司未与原告续签合同,杰博公司于2019年1月11日向原告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单,通知劳动关系解除。但两被告均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告遂向九江开发区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九江开发区仲裁委裁决杰博公司支付原告何文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552.98元。原告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起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另查,原告何某斌在被告汇源公司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均由被告汇源公司安排。原告何某斌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月平均工资为3276.49元。自2018年2月开始,被告汇源公司按原告实际上班天数每天8元的标准向原告发放餐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汇源公司与吉源中心及被告杰博公司间订立的协议名义上是劳务承包协议,但从协议内容及被告汇源公司对原告何文斌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进行支配,汇源公司对原告按一定标准发放餐补等方面来看,被告汇源公司与被告杰博公司及吉源中心之间协议属劳务派遣协议,原告何某斌、被告汇源公司、杰博公司及吉源中心之间属劳务派遣关系,被告汇源公司为用工单位,被告杰博公司、吉源中心为劳务派遣单位,原告何某斌为被派遣劳动者。原告与吉源公司、被告杰博公司先后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吉源中心为原用人单位,被告杰博公司为新用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本案中,原告何文斌自2012年12月至2018年12月31日先后与吉源中心及杰博公司两家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一直在用工单位被告汇源公司处工作,工作场所、工作岗位由汇源公司安排,未发生变化,仅用人单位主体由吉源中心变更为杰博公司,符合上述规定的“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情形。原告在与吉源中心终止劳动合同时,吉源中心及汇源公司均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现原告要求将其2012年12月至2016年12月31日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至杰博公司的工作年限,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故被告杰博公司应支付原告自2012年12月至2018年12月31日工作期限内的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半年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原告何某斌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月平均工资为3276.49元。综上所述,被告杰博公司应支付原告何某斌6.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共计21297元。原告有关2012年10月为被告汇源公司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见与事实不符,其要求被告汇源公司与被告杰博公司共同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江西杰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何某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1297元;

二、驳回原告何某斌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江西杰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某良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以上这个情况,现在九江的许多生产企业都存在,这些生产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合作,表面看是一种新的管理,其实是生产企业找背锅,一旦产生劳动纠纷,这些财大气粗的企业就会置打工人的利益不顾。因此打工人要注意,在打工企业千万别找劳务派遣公司签劳动合同,否则这些皮包公司会损害你的利益。






自力更生 发表于 2021-3-20 00:43:15

社会太多的人吃人喔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打工小心,生产企业劳务派遣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