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案子看办案机关的作为与不作为
一个因家庭矛盾引发的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案子(注:这是办案机关对案件的定性),是如何被九江市浔阳区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办成了重大而复杂的案子的?从这个案子中我们又能发现什么?我们先来看看这个案子的有关情况。一、案件有关方面、有关人员及其关系侦查机关: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公安分局白水湖派出所检察机关: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审判机关: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原告:龚淑惠嫌疑人、被告:张丽明、张慧明、张洋洋关联人:张旭明被告代理人:张盟、张几明人物关系:张旭明系龚淑惠的丈夫、他们夫妻离婚案的起诉方;系张丽明、张慧明、张盟、张几明的哥哥,张洋洋的舅舅。二、案件形成和处理的大致过程及其能够揭露的两个真相2020年6、7月间,张旭明跟龚淑惠提出离婚。龚表示不同意。8月,张旭明起诉离婚,法庭定于9月18日开庭审理。8月28日,龚淑惠来到九江,称签协议和拿东西,适逢张旭明出差。8月30日,张旭明出差回来,龚淑惠跟随进入房间,张旭明叫龚淑惠拿东西离开。龚淑惠不离开。当晚发生争吵。8月31日早上,张旭明再次叫龚淑惠拿东西离开。龚离开房子,但是没有拿走东西。因为知道龚淑惠到了九江,并且听到8月30日晚上他们发生争吵。8月31日上午11点左右,张丽明等人从余干老家开车来到九江。目的是劝龚淑惠回余干老家,并且帮她把东西拉回去。如果劝告不成,就把小侄女郑玮青带回老家带管。8月31日下午2:30左右,龚淑惠从外面回来。此后到当天下午6:00,龚淑惠和张丽明等人在房间里,情况未知。张旭明在上班,不在家。2020年8月31日晚上6点21分,龚淑惠在小区门口公交站台报警称,“因为家庭琐事,两个人发生争吵,现场无人员受伤,无重要财产损失”。6点26分左右,九江市公安局浔阳区公安分局白水湖派出所民警赶到龚淑惠报警地点:九江市浔阳区白水湖路20号,大桥社区门口23路公交站台那里。18:28分,龚淑惠自己打120,随后被送往九江市附属医院治疗。18:58,龚淑惠,再次报警。20:03,龚淑惠当天第三次报警。当天稍后时间,民警告诉案件关联人张旭明:龚淑惠被你的妹妹和外甥女打断了14根肋骨。派出所准备以刑事案件立案。9月2日,龚淑惠的口供由报案时的“两个人发生争吵,无人员受伤、无重要财产损失”变成了“张丽明等人在她进门之后不分青红皂白对她进行殴打,并且抢走了她的玉手镯。”2020年9月4日,九江市公安局浔阳区公安分局受理该案。几天之后,龚淑惠的伤被鉴定为“6处以上骨折,轻伤一级”。9月8日九江市公安局浔阳区公安分局以“故意伤害罪”立案。2020年9月9日,张丽明被刑拘,后被逮捕;10月14日张洋洋被刑拘,后被逮捕;10月28日,张慧明被刑拘,后被逮捕。12月16日,派出所将张丽明报涉案情况报检察院起诉。2021年1月29日,检察院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派出所补充侦查。派出所2月26日补充侦查后重报检察院起诉。对于张慧明、张洋洋涉案情况,派出所于2021年1月19日移送检察院起诉;2月19日,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侦。3月19日,派出所补侦后,重报检察院起诉。4月14日检察院起诉到浔阳区人民法院。浔阳区人民法院当日受理,当日立案,并于2021年6月10日、11日分两次开庭审理。依法,三个月的审理期到7月13日截止。但是昨天我们打电话询问,被告知,审理期又被延长了三个月。这一过程,办案机关可谓“无所不用其极”:羁押的手段是极限的,全部都是刑拘和逮捕;羁押的时间是极限的,刑拘满37天极限,侦查也是极限时期;审查起诉时间也是极限的,两次延长15天;审理也是极限的,三个月又延长三个月。这样一个过程,至少可以揭露两个事实:一是此案根本没有充分、确实的证据来证明张丽明等人有故意伤害龚淑惠的行为。否则不需要这样拖。二是办案人员存在严重的失职甚至渎职行为。否则也不需要这样拖。这样一个过程,也足以让办案机关之间相互打脸。侦查机关自始至终都认为这个案子很清楚,不复杂,他们早就查清楚了,并且坐实了证据。但是检查机关和法院却认为这个案子很复杂,并且以“案情复杂”为由一拖再拖。三、案件“复杂”及拖延的根本原因分析(一)从侦查机关的角度看。一是“有罪推定”的办案思路,让侦查机关失去了查清事实的时机。侦查人员不止一次对我们说,“人家一身伤,不是她们打的,还是谁打的”。又说,“人一定是她们打的,至于找不到证据,那是我们的办案水平问题。”在这种思路下,失去了查案的时机。二是以重口供、轻证据,失去了查清事实的动力。从目前看来,侦查机关定罪完全是根据龚淑惠的口供。4月6日,检察机关召开的听证会上,听证员问侦查人员:你们的起诉意见书上载明,张丽明等人是如何如何打龚淑惠的,你们的根据是什么?侦查人员回答说,根据龚淑惠的口供。听证员又问:只是根据龚淑惠的口供吗?侦查人员接着说:也有一些其他佐证。这还不明显吗?口供为主,其他为佐。另外,还有办案人员跟我们说,在相对密闭的空间里,没有人看见,没有人听见,办案靠的也只有口供。至于我们要求公安机关查一下龚淑惠在当天下午2:30之前和6:03之后的行为轨迹,从而进行合理排除。侦查人员认为没有必要,且明确跟我们说,“我们不管此前和此后的事,只管当天下午2点到6点的事”。我们也要求公安机关查一下第一知情人“曹姓律师”的情况,并且检察机关也要求公安机关去补充这个情况,公安机关也不查。为什么会这样呢?原因只有一个,那就是公安一开始就认定是张丽明等人故意伤害了龚淑惠,对于我们的意见、我们律师的意见,甚至检察院的补侦意见一概不听。三是大面积抓人、羁押人,造成了工作上的被动。一个家庭人员之间的致一人故意伤害案,公安机关抓了三个人,并且都是刑拘和逮捕,听闻此案的人都认为公安做的太过分。公安的意思很明白,就是连抓带吓,以促成当事人和解。只要和解,他再抓错了,都不会有责任。可是这个案子终究还是没有和解。侦查机关也因此非常被动。解脱他的只有检察机关了。(二)从检察机关的角度看。一是不能慎终如始,坚持原则办案。其实,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是发现了很多疑问和矛盾的。比如不存在打人动机、龚淑惠对于被打的口供前后矛盾、张丽明等人对于没有打人的口供基本一致,还有当天下午6:03分的监控,以及我们提供的龚淑惠和她的女儿的微信语音聊天等,也因此退回作了补充侦查。但遗憾的是,检察院并没有坚持到最后,并没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不予起诉。二是把主要精力放在要嫌疑人“认罪认罚”上面。自从案子移送检察院之后,我们听到检察院说的最多的就是希望当事人和解和认罪认罚。其思路和公安是一样的,都没有心思去查明真相,也没有勇气和担当说,“没有证据就放人”。或者说“证据充分、确实,起诉!”尽管最后起诉了,那也是因为不能放人之后的唯一选择。所以,检察院也想让嫌疑人稀里糊涂认罪认罚,把案子办了。但是张丽明和张慧明是不会认罪认罚的。因为她们每次提审都非常坚定,从来没有承认殴打过龚淑惠。因此,办案机关就从张洋洋入手,因为她毕竟年轻,毕竟付出的代价大,想尽快出去。在许诺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理后,于起诉前两天的4月12日,搞出了张洋洋手写的《事件详细经过》。这个经过后面有“自愿认罪认罚”的表示。可是办案机关弄巧成拙。经过辩护人质证,这份《事件详细经过》来源不合法,且张洋洋虽说认罪认罚,但是她所认的“罪”根本也不是检察机关指控的“罪”。三是检察院办案人员为自己可能被追责走了一遍免责程序。案子到了检察院,检察院不退回就要为侦查机关擦屁股,甚至背锅。检察院的办案人员也不傻,拿她们的话说“案子起诉之后判无罪,对我们的职业生涯影响是很大的”。所以,检察院的办案人员4月6日召开了一个听证会。听证员以2:1的结果支持起诉。另外还提交给检务会讨论,表决,最终决定起诉。如此看来,一旦要追责,追不到个人的头上。(三)从法院的角度来看。现在球踢到法院来了。法院是公平判决还是吹黑哨。我们拭目以待。不过法院此次延期三个月。我们认为有三个原因。一是开庭审理确实没有搞清案情。因为疫情原因,嫌疑人没有到场,而是通过远程视频开庭。且信号又不好,总是听不清。还有侦查人员、鉴定人员、证人等都没有到庭,法庭无法查明事实。需要时间核实。二是我们在开庭后,又写了很多材料,法庭也需要时间核实。三是法庭可能还在等待有关方面补充“证据”或者制造“证据”。最后再回到题目。这起案子,似乎所有办案机关都很作为,侦了又侦,查了又查,审了又审。可是当到最后都发现没有证据证明张丽明等人殴打了龚淑惠之后,却又不能依法以“疑罪从无”来进行处置。这样的作为又有什么意义呢?如果所有的作为都是在为自己树立淫威、平衡利益、摆脱责任,不是为了公平正义,那所有的“作为”最终构成的就是一个更大的“不作为。”这份材料有水平,层次分明,逻辑清晰,论证有力,结论不辨自明
那么多人欺负一个女人,还在这里长篇大论。
关心身边事就是关心自己对自己负责。
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欺负原告,所以被告是冤枉的,应无罪释放。
自己家屁大点事,发出来管我们啥事
说脏话的人,不只素质低,关键是文化水平低。
望眼欲穿752 发表于 2021-8-2 00:29
自己家屁大点事,发出来管我们啥事
不好意思,打扰您了,我们家的事在你看来切实很小。东京奥运会上裁判问题、国内疫情问题、娱乐圈某顶流明星涉嫌QJ问题、英国航母到南海问题,这些事情都比较大,希望您好好管管了!
网络不是解决问题地方,希望你找法律部门解决。有些个人隐私还是保留点好
城西港明 发表于 2021-8-3 19:20
网络不是解决问题地方,希望你找法律部门解决。有些个人隐私还是保留点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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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被告可以去告九江市浔阳区公检机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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