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9 发表于 2021-8-21 14:21:43


389 发表于 2021-8-23 08:36:37

首先感谢濂溪区五型办及时回复。但回复有明显错误。
第一,现在九江万达金街通车街的实际状况与回复件描述不同。正如回复中所说,根据城市规划,九江万达金街分为步行街和通车街,步行街是不通车的街道,而通车街是社会车辆自由通行的街道。请领导亲临现场察看就知道,整个金街都在万达华府小区院墙之外,是独立于住宅小区、面向全社会开放的商业市场。尤其是通车街更是供社会车辆、行人通行,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道路两端完全没有收费岗亭,更没有实施封闭管理。(之前确实被物业公司非法使用岗亭收费、封闭管理。但已被政府责令物业公司拆除了非法岗亭栏杆,恢复了社会车辆自由通行的原状。)显然,独立于住宅小区之外、社会机动车可以自由通行的通车街,不属于城市楼群或排房之间的甬道以及住宅小区内的甬道范畴,而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所定义的道路的范畴。
第二,可能你们对《道路交通安全法》所定义的“道路”有理解上的偏差,导致在回复中出现“通车街公共交通失序,由物业公司配合业主共同管理,交警不管”的错误结论。(请问,什么法律授予物业公司配合业主共同管理公共交通失序问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纳入该法管辖范畴的道路,包括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该定义的核心,不在于道路的产权属性,而在于是否涉及公共交通安全和公共交通秩序。即《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应具有公众通行的特征。《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维护的是具有社会性的公众通行场所内的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换言之,只要该道路涉及公共交通安全和公共交通秩序,不论该道路权属归谁,都应该纳入《道路交通安全法》管辖范围。据此可以认定,独立于住宅小区之外、社会机动车可以自由通行的九江万达金街通车街,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所定义的道路的范畴。因此,我们再次恳请濂溪区政府领导能急群众之所急,尽快将九江万达金街通车街(非步行街)纳入交警管理的道路范围,切实消除影响群众出行和城市文明的公共交通失序问题。

芳兰湖 发表于 2021-10-4 17:25:17

观察发现九江很多店铺萧条或租不出去都是因为停车和绿化树杂乱挡住了视线造成的,不建议在店门口设置绿化,挡视线,招虫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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