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angmeng510 发表于 2021-9-18 14:55:43

让正义的脚步踹开铁门,团圆的月光照进庭院——请浔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平公正判决

导读:9月9日,浔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复查我姐妹的案子,主要情况有1.法庭未依法通知我们到庭,2.张丽明、张慧明仍坚持自己没有故意伤害龚淑惠,3.张洋洋当庭否认上次开庭时的“认罪”行为,4.公诉机关未补充任何新证据和新意见,5.附民代理人提出追究张丽明等人的抢劫罪,被法庭当庭驳回。开庭后 ,我们根据出庭的亲属的讲述,提供以下意见给法庭和有关领导。

关于张丽明、张慧明、张洋洋“故意伤害案”开庭复查的意见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区纪委监委派驻区法院纪检组长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本案合议庭:2021年9月9日上午,本案开庭复查。对于复查情况,我们辩护人向法院有关领导和合议庭反映、发表如下意见:一、此次开庭违反法律程序1.开庭信息未依法告知辩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但是法院并没有将开庭的传票和通知书送达给我们,也没有通过短信推送相关的信息。2.开庭具体事项未依法告知辩护人据我们得知,本次开庭其实是开庭复查,有公诉人参加,大部分时间还是对刑事部分进行复查。但是9月2日,办案法官夏娴明确告知(通过打电话,有录音)我们,9月9日上午开庭,属于第二次开庭,只就附民部门进行审查,不涉及刑事部分。夏娴还叫我们写好民事部分的《委托代理书》,因为上次开庭我们的委托代理只有刑事部分的权限,没有民事部分的权限。于是我们在9月2日当即写了对第二次开庭的《有关事项的意见》并送达到法院。中心意思有两个,一是我们不作为附带民事部分的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二是如果涉及刑事部分,我们会出庭辩护,并请法院确认后告知我们。但是法院在收到我们的意见后,并没有告知我们。为了进一步确定法庭这次开庭是否会涉及到刑事部分,9月7日、8日我们不断地打电话给夏娴法官,但是都说她不在。张旭明还到法院去找过黄景法官和夏娴法官,也都说不在。我们不理解,审理案件的法官为何不仅没有依法告知我们开庭的具体事项,反而欺骗我们不会涉及刑事部分。我们认为,是否答应出庭是我们的事情,依法告知是法庭必须要做的事情;依法告知开庭的真正原因和有关事项也是法庭必须要做的事情。这种“两不告知”行为是违反法定程序的。二、鉴定机关的解释既没有回应我们的疑惑,也无法证明故意伤害的事实今天的庭审,鉴定机关出庭,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解释。但是鉴定机关的解释既没有回应我们的疑惑,也无法证明故意伤害的事实。1.没有对我们提出的“为什么在鉴定报告里只写6处以上骨折”做出解释。我们在开庭和之后提交的意见中多次提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鉴定必须要对所有受伤的部位进行鉴定,并且拍照。可是这份鉴定却只是笼统的说“6处以上”骨折。这是不专业的,甚至是别有用心的,因为“6处以上”恰恰是轻伤一级的标准。这无法不让人想起是带着目的去鉴定的。2.鉴定机关解释龚淑惠的伤是“新伤”,但是这个“新伤”的解释也无法证明龚淑惠的伤是8月31日下午大概2点到6点之间形成的。①她的伤可能是8月30日晚上形成的。受伤的有关医学指引表明,“新伤”的受伤时间概念一般都是以“周”为单位。几周之类的都属于新伤。在此,就特别提请法院注意,龚淑惠8月30日晚上的行为。这个我们提供了录音,也提供了根据录音整理的文字稿。录音中她清楚告诉她的女儿在8月30日晚上“不该和他(注:指张旭明)吵架”“我骨头都搞断了。”②下楼后受伤的可能性不能排除。鉴定机关是根据医院的资料来鉴定的,那么这个伤就是在来到医院之前形成的。可是来到医院之前龚淑惠在大桥底下还独自呆了一段时间。这段时间她干什么了?没有查清楚。而我们怀疑她这段时间自残的可能性是基于她下楼的那段视频监控。可以说这是一个铁证!所以我们的怀疑是非常合理的。对于这个非常合理的怀疑办案机关必须给予排除。如果不能排除,就无法确认伤是在楼上房间里形成的。3.鉴定机关解释“自作的可能性很小”难以令人信服。对于“自作”的解释,鉴定机关的原话基本是这样的“自作的可能性很小”,“自作一般都是手能够触及到的地方,但是她的后背肋骨有骨折,不太可能是自作的”。对此,我们表示非常反对。首先自残(也就是鉴定机关所谓的“自作”)不一定要用手。龚淑惠在8月30日晚上有撒泼打滚的行为,她的胸部、背部碰到门框和桌子、沙发脚都是极有可能的。事实上她也说了8月30日她的骨头就断了。其次,她的骨密度检查,虽然还在正常的范围内,但是也到了骨质疏松的临界点。她的肋骨经过撒泼打滚而断裂是极有可能的。所以,仅仅以背部手难以触及就想排除自残是站不住脚的。如果办案人员还不相信,就请你们到各医院骨科去调查,尤其是老人和妇女,看看骨头断裂的患者有多少是被打伤的,有多少是自己摔伤的。4.对于肋骨骨折“可以正常下楼走路”的解释完全是信口雌黄。法庭在复查时问到“骨折了,为何还能下楼正常走路”的问题。司法鉴定机关的解释是,肋骨骨折,只要不弯腰、低头和扭动身体,是不会感觉到疼痛的,是可以下楼走路的。并且还说,肋骨骨折由于压迫胸腔,会咳嗽。对于只要不弯腰、低头和扭动身体是不会感到疼痛,可以正常下楼走路的说法,我们认为完全是信口雌黄。要知道,这里是法庭,不是学术讨论。学术讨论可以各抒己见。但是法庭的鉴定意见及其解释是要对嫌疑人定罪,是不可以随便乱说的。我们不知道鉴定机关得出这个结论的理论根据是什么,实践案例又有哪些?张丽明说在下楼前她低头弯腰到房间里、床底下去收拾东西都没有问题,鉴定机关要怎么解释?我们在2020年9月11日探望龚淑惠的时候,她躺在床上一动不动的却喊疼,又怎么解释?对于肋骨骨折会咳嗽的说法,我们通过查阅资料和咨询专家,倒也认同。但是据张丽明说,当天下午下楼时龚淑惠连咳嗽都没有。她不仅自己提着东西下楼,她还自己搬了东西到楼下。难道她又是直挺挺的像僵尸一样搬下来的?鉴定机关的解释能解释这所有的问题吗?三、张丽明、张慧明的陈述是稳定的,可信的张丽明一直以来没有认罪,没有承认她故意伤害了龚淑惠。此次她再次表明自己没有故意伤害龚淑惠。但是如果因为误伤(我们说过,她们之间有争吵,有拉扯和扰抱),她愿意就误伤部分进行赔偿。张慧明一直以来都没有认罪,从来都没有承认打过龚淑惠,所以她说“刑事部分都不存在,何来民事赔偿”?因此来说,张丽明和张慧明两个人一直以来,口供都非常稳定,对自己的行为都非常清楚,从来都没有承认故意殴打过龚淑惠。这一点请法院务必采信。四、张洋洋的“翻供”是理所当然的,正确的我们在“翻供”上面打上引号,是因为张洋洋其实从来就没有招供过。1.张洋洋从来都没有承认过自己有殴打龚淑惠的罪行。这一点我们在上次开庭和后面的材料里写得非常清楚。张洋洋所有的口供,包括那份不知道从哪里来的《案件详细经过》,都表明她从来没有说殴打过龚淑惠。她只是承认了其他人的一些情形,且这些情形与指控的罪名都不相符。2.张洋洋上次开庭说她“认罪”,完全是在误导甚至诱导下的趋利行为。她在复查时也说了,自己上次之所以会说认罪,完全是由于看守管教叫她认罪认罚,从而获得从轻处罚。我们之前为她请的律师也是一味地叫她认罪认罚,因此我们果断的解除了委托。所以她完全是在这样的环境当中说了认罪。这并非她的真实意愿。她此次翻供,是在没有任何辩护人和她见面,与她沟通的情况下做出的,应该是基于事实的她自己真实的想法。3.“翻供”是当事人的权利,不能用来相威胁。法庭在问到这个问题的时候,黄景法官说了这样意思的一句话:“本来我们法院都想对你从轻发落,你自己上次也清清楚楚的说认罪,现在又不认罪,你自己想清楚。”对黄景法官的这句话,我们表示强烈抗议!我们认为当事人翻供,是当事人的权利。法院只要问清原因,查明事实就可以。不能够如此明目张胆的进行威胁。五、此次开庭复查动机不纯,以坐实伤情而达到坐实罪名的目的非常明显我们在上次庭审的时候,和之后写材料一再表示,我们绝非一般的家属,就这个案件来说,我们所查阅的法律和相关资料,进行的咨询和分析,绝非一般的代理律师所能比。我们相信法律,也相信自己的分析判断能力。可以说,此次开庭复查动机很不纯,以坐实伤情而达到坐实罪名的目的非常明显。其逻辑是这样的:通过鉴定机关出庭解释,坐实这个伤是新伤而不是旧伤,再坐实这个伤是外力所致而不是自残,最后又对骨折之后不能正常下楼走路进行排除,从而达到这个伤就是张丽明等人在楼上所致的一个推定。我们认为这是徒劳的,站不住脚的。1.上述那些推定,本身站不住脚。上面我们已经阐述了鉴定机关作出的所谓“新伤”、所谓“自残的可能性很小”、所谓“骨折了还可以正常下楼走路”的解释,统统都站不住脚。2.以坐实伤情而达到坐实罪名的目的,本质上还是有罪推定的思路,是站不住脚的。因为这种推定无非还是为“张丽明等人故意伤害了龚淑惠”这个行为找到合适的解释。其前提是张丽明等人故意伤害了龚淑惠。可是本案的焦点问题是,龚淑惠的伤是否是张丽明等人造成的。在没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张丽明等人实施了故意伤害龚淑惠的行为之前,任何做有罪推定的思想和行为都是错误的。3本案中的伤情鉴定报告本身并不能成为“张丽明等人故意伤害了龚淑惠”的直接证据。因为本案的伤情鉴定报告只鉴定伤情,没有生物学方面的鉴定意见,没有鉴定谁伤害了谁。因此,如果是A实施了伤害行为,它就附着在A身上发生证据作用;如果是B实施了伤害行为,它就附着在B身上发生证据作用;如果是C实施了伤害行为,它就附着在C身上发生证据作用。如此而已。相反,在没有确定实施主体时,它就无法发生证据作用。浔阳区人民法院的各位领导,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告诉我们,故意伤害的三要素为:目的和动机、伤害的行为、伤害行为所产生的直接后果。因此我们想通过你们问问办案人员:到底是谁发现了她们有预谋,要故意伤害龚淑惠?到现在为止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她们有故意伤害的动机和目的。今年4月6日,侦查机关的人在听证会明确说,没有发现她们有预谋。到底是谁亲眼看见、亲耳听见她们伤害了龚淑惠?又有哪些录音录像证明她们伤害了龚淑惠?到现在为止没有任何这方面的证据。 天地良心!我们综合所有的证据和龚淑惠的年龄、体质状况,龚淑惠身上的伤有五种可能性。一是她的伤与鉴定报告不符,没有那么重(因为鉴定报告不详);二是她的伤是较长时间形成的,不是当天一下子形成的(可以解释她对疼痛的耐受力);三是她8月30日晚上自己误伤自己(撒泼打滚);四是8月31日下午,张丽明等人误伤她(拉扯扰抱);五是8月31日下午龚淑惠下楼后恶意自残(陷害)。绝对不存在张丽明等人故意伤害龚淑惠的行为!所以,公安和检察机关的做法是错误的。而现在的合议庭就是在为公安和检察机关“善后”,其“善后”的方式却是以牺牲当事嫌疑人的自由和前途为代价。 我们希望法院、法庭不要滥用职权,搞所谓“公检法”一家!不要高估了自己手中的权力,也不要低估了基本的民意!更不要罔顾事实和法律,重口供,轻证据,搞有罪推定。请法院按照法的精神、人的良知、重证据的原则,公平公正判决! 有关详情经参阅本坛帖文:是“重证据、轻口供”还是“重口供、轻证据”—— 十问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公安分局和检察院

2021年9月13日

江子默 发表于 2021-9-21 21:47:30

请法院按照法的精神,人的良知,重证据的原则,公平公正地判决。

江子默 发表于 2021-9-22 22:08:45

假如龚淑惠有伤,假如她的伤是新伤,而新伤又是几周之内的伤,那么她的伤也很有可能是她在8月30日去张旭明家之前自残造成的,也很有可能她被别人打的。栽脏陷害张丽明。

灵鱼 发表于 2021-10-2 15:18:04

相恨见晚,继续加油!

灵鱼 发表于 2021-10-2 18:39:37

楼主带我装逼带我飞

天天888 发表于 2021-10-2 20:59:19

很有同感,给你点赞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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