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庐山市检察院《[庐检一部不立审{2021}Z1号]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是错误的。申诉人不服,要求九江检察院依法复查本案
<!----><style type="text/css">html{font-size:375%}</style><link href="http://pic.app.jjxw.cn/static/publish/css/style.css?v=1605251010486" rel="stylesheet" position="1" data-qf-origin="/static/publish/css/style.css?v=1605251010486"><div class="preview_article "> <!----> <p>申诉人:丁运洋,男,汉族,庐山市人,1982年12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360427198212022018,住庐山市蓼南乡和公塘村丁家咀29号附1号。 13479878888<br />被举报人:庐山市人民检察院 <br />申诉人发现新的证据遭受办案人和负责领导拒收,致使有案不立,有罪不究,漏罪漏犯,致使本院作出的《[庐检一部不立审{2021}Z1号]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严重失职、渎职、错误。<br />一、2021年3月份,庐山市检察院在审查本案虚假诉讼罪,公文证件印章罪,拒不履行法院裁判裁定罪,伪证罪,伪造证据罪一案立案监督期间。申诉人发现新的证据,即《李龙与查金姣离婚协议书》一真一假各一份。申诉人将该份新的证据提交给庐山市人民检察机关刑事负责领导和办案人员时,且拒收申诉人提供的新证据,理由该证据对虚假诉讼罪立案监督,起不到作用。后经法律专家一致认为,该份新的证据《李龙与查金姣离婚协议书》对虚假诉讼罪立案监督,补充证据,有重大作用。可以追究行为人实施虚假诉讼同时,涉嫌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证据罪、虚假诉讼罪。理由如下:<br />A.2012年1月11日李龙与查金姣在原星子县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双方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约定夫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所有财产(案涉房屋)约定归查金姣个人所有。证明:案涉房屋所有权权属归属是查金姣。李龙无权处置该房屋。<br />二、李龙伪造假《离婚协议书》有2个目的,造成了4个结果:<br /> A. 李龙提供假《离婚协议书》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了刘秋云借款<br />30万元。<br />B. 李龙提供假《离婚协议书》欺骗房管部门工作人员,李龙擅自一方(未经前妻查金姣同意)将该房屋(以借款作担保形式)违法办理抵押登记在刘秋云名下。 <br />C. 2016年期间,刘秋云诉李龙确认2015年4月1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一案,案号为:原星子县法院(2016)赣0427民初75号。刘秋云将该份假《离婚协议书》提交给法院庭审举证、既然当证据使用了。一、造成了【庐山市法院(2016)赣0427执79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适用法律错误。其次,导致查金姣本应享有该案涉房屋所有权权属归属,错拍或未厘清将查金姣个人名下享有一半份额的50%财产未划分开来。且法院对该案涉房屋拍卖款,全部执行分配给了李龙的所有债权人。法院应对夫妻共同共有财产中共有人所享有的财产份额予以保护。依据【最高院:生效判决未列债务人的配偶为当事人,法院不得查封和执行配偶的个人财产。夫妻一方为债务人的生效判决书未列债务人的配偶为当事人,也未确定夫妻一方(债务人)所涉债务系其夫妻共同债务,人民法院不得查封和执行夫妻另一方的个人财产】。二、造成了查金姣产权权益受损。三、造成了查金姣唯一合法债权人(申诉人)合法权益受损,即未及时得到查金姣名下个人财产优先受偿权。<br />三、刘秋云等人虚假诉讼行为,4年之久,多达7起。造成了累诉。并多次扰乱司法秩序,情节恶劣。与此同时,在当初时间节点上,申诉人本应可以足够享有案涉房屋拍卖款的全部债权清偿。且因刘秋云等人虚假诉讼累诉久,致使其他债权人入续增多,造成了举报人的“蛋糕”合法债权未得到全部清偿。<br />四、刘秋云等人虚假诉讼行为,造成司法审判公正结果,作出了错误。<br />A. 刘秋云将该份假《离婚协议书》提交给法院庭审举证、既然当证据使用了。一、造成了【庐山市法院(2016)赣0427执79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适用法律错误。其次,导致查金姣本应享有该案涉房屋所有权权属归属,错拍或未厘清将查金姣个人名下享有50%份额的财产未划分开来。<br />B. 造成了查金姣产权权益受损。<br />C. 造成了查金姣唯一合法债权人(申诉人)合法权益受损,即未及时得到查金姣名下个人财产优先受偿权。<br />D. 在当初时间节点上,举报人本应可以足够享有案涉房屋拍卖款的全部债权清偿。且因刘秋云等人虚假诉讼、造成了累诉,致使时间久,其他债权人入续增多,造成了申诉人的“蛋糕”合法债权未得到全部清偿。<br />E. 日期为2015年9月21日《房屋买卖合同》形成时间是假的。然而2019年期间,刘秋云将前诉恶意翻供的该份伪造的2015年9月21日《房屋买卖合同》,再次提交给了法院举证,再次当新证据使用。造成了庐山市法院(2019)赣0483民初567号,造成了司法判决结果错误。法院支持刘秋云的该份证据理由。致使造成了【庐山市法院(2016)赣0427执79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将刘秋云列入其中之一。是错误。并造成损害申诉人及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受损。<br />F. 在当初时间节点上,举报人本应可以足够享有案涉房屋拍卖款的全部债权清偿。且因刘秋云等人虚假诉讼累诉久,致使其他债权人入续增多,造成了申诉人的“蛋糕”合法债权未得到全部清偿。<br />四、举报人因发现庐山市人民检察机关在审查本案涉嫌虚假诉讼罪刑事一案立案监督时,检察机关且依据民事证据,当刑事使用。基于李龙与刘秋云双方伪造签订的“2015年9月21日《房屋买卖合同》”这不是捏造的事实。而是部分篡改事实,不是无中生有。且该协议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致使庐山市人民检察机关作出的《[庐检一部不立审{2021}Z1号]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是错误的及办错了案。<br />A. 刘秋云等人均已在法院庭审中陈述及公安机关供述,2015年9月21日《房屋买卖合同》是假的,并供认不讳。</p> <!----></div> 疑点一、案涉房屋在足够清偿刘秋云的全部债权的情况下,为什么刘秋云要伪造《房屋买卖合同》及假的社区入住证明,物权期待权之诉,企图独吞涉案房屋,归其所有?疑点二、刘秋云完全可以节省时间、少走弯路、省诉讼费及律师费,并完全可以避免这场救济自己的权利诉讼。就可以及时兑现刘秋云自己的全部债权。为什么刘秋云非要浪费钱与时间,走弯路来救济自己的权利,实现自己的债权。明显不符合常理?
疑点三、当初只要刘秋云丈夫帮李龙多垫还5千元,就可以了结首封人邹阳林3万元一案。并无条件解除法院查封,案涉房屋直接归刘秋云所有或优先受偿权。为什么刘秋云不把缴纳诉讼费或律师费的钱,直接帮李龙多垫还5千元,即3.5万元,就可以及时兑现自己的全部债权或案涉房屋归其所有呢?且愿个人花几万元律师费和诉讼费,救济自己的权利,实现自己的债权。明显不符合常理?
疑点四、为什么李龙将不属于自己的权属低价抵债好给刘秋云?
疑点五、当初只有唯一债权人邹阳林3万元首封查封了案涉房屋,根本没有其他债权人起诉及查封。故案涉房屋价值能足够清偿刘秋云的全部债权情况下,能优先受偿的时候,为什么刘秋云又不行使优先权救济权利?
疑点六、为什么等待后来者申诉人起诉李龙,2015年10月26日轮候查封该房屋,刘秋云才以之前有优先受偿权,为了救济自己的权利为由(丧失优先受偿权而挽救优先受偿权名义)。伪造4月1日和9月21日《房屋买卖合同》及篡改倒签落款日期,假的入住社区证明,物权期待权之诉。企图案涉房屋归其所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或与李龙串通规避合法债务财产转移)。证明其行为侵害申诉人合法权益,情节恶劣。造成了累诉。涉嫌侵占罪或财产转移罪,虚假诉讼罪。
基于上述事实与理由及证据,身为检察机关明显刻意偏袒犯罪嫌疑人李龙、李泉水、刘秋云及万律师等人,避重就轻行为,有案不立,有罪不究。对举报人其他控告罪名立案监督,避而不谈,漏罪漏犯。根据2021年11月9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规定,《意见》还明确,虚假诉讼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或者多次参与虚假诉讼、制造系列虚假诉讼案件的,要加大处罚力度。要求高压严打虚假诉讼,从严追责。特别是律师有虚假诉讼前科的,再次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应当从严处理。被申诉人万律师(有虚假诉讼前科,被法院开除公职人员)知法犯法,屡教不改,应当严惩。万律师为了赚取高额风险代理费,教唆委托当事人李泉水等人将普通债权债务关系,伪造《房屋买卖合同》及假的入住社区证明,捏造物权优先权。并公然明目张胆的将合同落款日期倒签订在人民法院查封前,破坏了债权法定秩序,篡改优先权,捏造这样个事实,企图法院归其所有。还教唆伪造一份房款收条5万元,看上去买卖逼真,不低于市场价。他们的行为践踏法律底线,妨害司法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把法律当儿戏。至今他们等人违法行为,逍遥法外。没得到任何相关部门打击处罚教育措施。
鸿福房产中介 发表于 2021-12-17 17:41
疑点一、案涉房屋在足够清偿刘秋云的全部债权的情况下,为什么刘秋云要伪造《房屋买卖合同》及假的社区入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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