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回复】濂溪区庐山国际小区广告费从未公开
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濂溪区庐山国际小区物业从未向业主公布广告费收入支出情况,业主与物业交涉没有任何解释,请问是否合理?该找谁才能够解决呢。
濂溪区”五型“办回复:
经濂溪区住建局工作人员核实,业主反映“濂溪区庐山国际小区广告费从未公开”的投诉不属实。经查物业公司已落实《九江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第27条第三款,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收入与收益情况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之规定。(参见附件:2021上半年和下半年公示照片)https://mins.jxcn.cn/img/2022/05/07/1651909151247891.jpghttps://mins.jxcn.cn/img/2022/05/07/1651909142158614.jpghttps://mins.jxcn.cn/img/2022/05/07/1651909130815026.jpghttps://mins.jxcn.cn/img/2022/05/07/1651909121555958.jpg
很有同感,给你点赞哦! 看彭泽县这小区物业管理员有多牛B
广告费早被他们物业吞掉。 还有几分实际意义? 呵呵,这能叫收支公示?
收入来源,具体合同内容,电梯广告实际收入,合同?
购入的消防器材内容?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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