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27643 发表于 2022-8-11 10:48:56

【已回复】联泰三期天颂物业将未出售车位全都上锁,间接性逼迫业主购买车位。

<!----><style type="text/css">html{font-size:375%}</style><link href="https://pic.app.jjxw.cn/static/publish/css/style.css?v=1605251010499" rel="stylesheet" position="1" data-qf-origin="/static/publish/css/style.css?v=1605251010499"/><!--    付费贴--><p><!----></p><p>近期,联泰三期天颂物业,将车库内未出售车位全都上锁,业主停车难!原本小区门口路边也已画线准备进行收费停车!车库内未购买车位业主以及外来人员缴费进入小区,却没有停车之处,各种违停不断,严重影响秩序!</p><p>另外,联泰三期天颂物业严重不作为,利用业主集体权益中饱私囊,原2022年上半年物业收支应该在7月31日前公布,至今未有消息!</p><p class="qf_image big noneditable" contenteditable="false"></p><p>&nbsp;</p><p>希望有关部门能严肃处理!</p><p class="qf_image big noneditable" contenteditable="false"></p><p class="empty_paragraph">&nbsp;</p><p class="qf_image big noneditable" contenteditable="false"></p><p class="empty_paragraph">&nbsp;</p><p class="qf_image big noneditable" contenteditable="false"></p><p>&nbsp;</p><p><!----></p><link rel="stylesheet" href="//bbs.jjxw.cn/source/plugin/wcn_editor/public/wcn_editor_fit.css?v134_OJJ" id="wcn_editor_css"/><!---->

八里湖五型办 发表于 2022-8-17 19:22:56

尊敬的网民朋友:
您好!您反映的“联泰三期天颂物业将未出售车位全都上锁,间接性逼迫业主购买车位”事项,八里湖新区管委会高度重视,立即安排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处理,现将相关情况向您反馈如下:
一、关于地下停车位问题。联泰万泰城天颂项目地下车库设置停车位2030个,其中普通车位1788个,人防车位242个,地面未设置停车位。目前天颂项目地下人防车位设置100个月租车位,100个临停车位,供全体业主临停和月租使用,可基本满足小区全体业主月租和临停使用。该小区地库管理措施中明确约定,已购车位的业主车辆需停放在自有车位中,月租和临停车位需按规定停放至临时停放区。联泰三期天颂物业服务方将强化地库停车管理,针对未按规定停放的车辆进行书面提醒,针对3次以上未按规定停车的临停车辆设置黑名单,禁止驶入地库,确保地库停车规范有序。
(二)关于小区周边路面画线收费停车问题。长期以来,该小区周边及中轴路路面车辆乱停放缺乏管理,已严重影响到了人行道、车行道、消防救灾通道的通畅,社区和物业公司多次接到小区业主因文博大道和商业内街道路乱停车导致业主通行不便的投诉,同时消防大队也明确提出商业内街要保持畅通。因此,畔湖社区督促联泰物业对小区道路规划停车位,规范停车管理并引进鼎通公司进驻小区进行专业化管理。人行道停车位及中轴路规范管理的相关手续已在九江市城市管理局审批报备,畔湖社区已于2022年6月30日至7月6日期间进行公示。
(三)关于2022年上半年公共收益公示问题。新区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局已要求联泰物业于2022年9月1日前公布,并对推迟公布公共收益的行为提出警告。
如您需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请联系八里湖新区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局,电话:0792-3906123。


                           八里湖新区“五型办”
                              2022年8月17日

9527643 发表于 2022-8-11 10:51:58

根据物业法规定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热心市民王女士 发表于 2022-8-11 11:06:26

物业不作为 天天逼迫业主

误问 发表于 2022-8-11 11:07:56

这物业还打着政府的旗号来忽悠业主,为了自己的利益,损害政府的形象,无下限?

冷冷° 发表于 2022-8-11 11:09:03

车位全锁,却依然让临时车进,依然收费……这物业是什么操作

冷冷° 发表于 2022-8-11 11:09:50

联泰物业是全九江市最蛮横的物业

误问 发表于 2022-8-11 11:10:06

问政九江栏目组

误问 发表于 2022-8-11 11:10:23



有一点甜 发表于 2022-8-11 11:10:36

物业费贵,停车难,物业收支迟迟不公开!

热心市民王女士 发表于 2022-8-11 11:11:15

黑心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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