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angmeng510 发表于 2023-10-30 09:32:03

“龚某惠被故意伤害”案的来龙去脉

尊敬的各位领导、律法界的专家学者以及广大网友们,你们好!上次有网友提到,我在《十问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系列反映材料中,主要是针对办案机关的有关行为提出质疑,对案情本身没有介绍,大家不知道到底发生了什么,不好评价。为了尊重大家的阅读时间,今天我们把案情进行了梳理,以方便大家了解我们的疑问、意见、观点从何而来。不过文章有点长,需要耐心阅读,谢谢!一、案件基本情况江西省九江市公安局浔阳公安分局的起诉意见书和检察机关起诉意见书称:2020年8月31日14时许,在浔阳区滨江中路大桥五处9栋1单元501室,龚某惠因其丈夫张某明离婚事宜,导致张某明的妹妹张丽某、张耿某、张慧某及其外甥女张某洋等4人,与龚某慧发生争吵,随后将龚某慧殴打,致龚某慧轻伤一级。 之后,张丽某等人被拘留、逮捕,并无差别地判一年零两个月的徒刑。二、案件办理大致过程2020年9月4日,九江市公安局浔阳区公安分局受理该案。9月8日以“故意伤害罪”立案。2020年9月9日,张丽某被刑拘,后被逮捕;10月14日张某洋被刑拘,后被逮捕;9月15日,伤情鉴定报告出来,鉴定为轻伤一级;10月28日,张慧某被刑拘,后被逮捕。2021年3月18日,浔阳区公安分局经过两次补充侦查,最终形成了起诉意见书送九江市浔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浔阳区检察院4月6日召开听证会,4月14日提起公诉。浔阳区人民法院当天立案,并于2021年6月10日、11日上午分两次以远程视频的形式开庭审理。9月9日第二次开庭审理;9月27日第三次开庭审理。2021年10月9日,一审判决。我们不服,上诉。2021年12月13日,二审不开庭,裁定维持一审判决。2022年2月,我们向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申诉,后被告知要向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2022年4月,我们向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2022年4月14日九江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我们的申诉,并开始审查。2022年6月20日,召开申诉听证会。2022年6月24日,被告知申诉案件已经移交到刑检部,开始复查。2022年9月20日,被告知因为“案情复杂”延长复查期限。2023年1月29日,九江市人民检察院做出不予抗诉的决定。我们不服,向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申诉。2023年5月15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将我们的申诉案交由九江市人民检察院重新办理。2023年9月26日,九江市人民检察院再次做出不予抗诉的决定。我们不服,继续向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申诉。目前正在等待省检处理。其过程包括:刑拘--逮捕--侦查--移交起诉--审查起诉--延长审查起诉--补充侦查--重新移交起诉--重新审查起诉--延长审查起诉--召开听证会--起诉--法院审理--第一次开庭--第二次开庭--第三次开庭--等待判决--延长判决时间--判决--上诉---维持原判---申诉---不予抗诉---再申诉---重新审查---不予抗诉---再申诉。归纳起来就是“侦了又侦、查了又查、审了又审,每一个环节都用尽了法律所规定的时间极限”。 三、涉案主要时间节点及有关情况2020年6月,张某明向龚某惠提出离婚。龚某惠不同意。2020年8月,张某明向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离婚。2020年8月?日(具体日期不记得) ,余干县人民法院受理,并决定2020年9月18日开庭。2020年8月28日,龚某惠以签离婚协议和拿东西为由来到九江,但当天早上张某明出差。龚某惠没有进入张某明的家。龚某惠此时之所以同意签离婚协议是因为她不愿意闹到法院,因为她说她法院有很多熟人,不希望离婚的事张扬出去。(以上有法院有关文书和电话录音为证)2020年8月30日晚,张某明出差回来。龚某惠不知从哪里回来跟随进入张某明的家。当天晚上他们两个发生争吵。龚某惠抢张某明的手机,并用身体顶撞张某明,然后在地上打滚。睡觉前,龚某惠说身上痛。2020年8月31日早上,龚某惠起床后再次说身上痛,并用菜刀架到张某明脖子上,然后又架到自己的脖子上,说要死在张某明家里。当天上午,张某明去上班时,到社区警务室对早上发生的情况做了报备。当天上午龚某惠也离开了张某明家,并且跟她女儿朱某说,昨天晚上不该和张某明争吵,把自己的骨头弄断了,本来要去看医生,结果去见了律师。(有微信聊天记录为证)2020年8月31日早上,听到头一天晚上张某明和龚某惠吵架后,担心龚某惠会继续在那里闹,导致张某明无法正常上班,侄女郑某青无法正常学习生活,张丽某、张耿某(另案处理)、张慧某带着张某洋(张丽某之女)开车从老家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瑞洪镇来到九江。大概上午11点左右她们到达张某明的家中。此时龚某惠并不在张某明家中。2020年8月31日下午2点左右,龚某惠从外面回到张某明的家中。2020年8月31日下午6:03分,小区监控显示,龚某惠提着袋子正常走下楼,离开张某明家。张耿某跟在龚某惠后面,帮她拿东西,还跟她有很好的交流。张某明家位于5楼,该楼没有电梯。(有监控视频为证)2020年8月31日下午6点21分,龚某惠当天第一次报警。报警记录清楚载明:龚某惠说“因家庭琐事,两个人发生争吵”“现场无人员受伤”“无重大财产损失”。(有报警记录为证)2020年8月31日下午6点26分左右,浔阳区分局白水湖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但是这一点有很大疑问。也就是说后来的有关情况证明派出所民警并没有在这个时间到达现场。2020年8月31日晚上6点39分,120到达现场;100分钟后的晚上8点22分,龚某惠入九江市附属医院治疗。2020年8月31日晚上6点58分,龚某惠再次报警。2020年8月31日晚上8点03分,龚某惠第三次拨打110报警。但是白水湖派出所却始终说当晚只有一次报警。(以上有通话记录为证)2020年9月4日,白水湖派出所受理龚某惠的案子。2020年9月5日,办案民警到张某明家中勘察现场,无任何发现。2020年9月5日,办案民警到大桥社区物业管理处调取8月31日下午6:03的监控录像。2020年 9月8日,正式刑事立案。2020年9月15日,鉴定报告显示:8月31日CT有14处肋骨骨折、9月1日CT有20处肋骨骨折,还有一处横腰椎骨折。龚某惠伤情鉴定报告结论为“轻伤一级”。伤情鉴定报告上无张丽某等人的任何信息。(有鉴定报告为证)2020年9月9日,张丽某应白水湖派出所的传讯到白水湖派出所,且在当日即被刑事拘留。2020年9月11日,家属张某、张几某等人到九江市附属医院看望龚某惠。并为龚某惠垫付7000元医药费。龚某惠反复、清晰告诉张几某等人,120先到大桥底下将其接走。这是110民警没有在18:26到达现场的重要证据。(有电话录音为证)当天,家属到白水湖派出所询问案情,李俊奇所长告知我们家属“他很震惊,认为仅凭几个女人的拳脚打断人家14根肋骨是很不可思议的事情”。但是一直以来包括龚某惠本人和办案机关都没有说过曾经遭受来自任何外力和凶器的击打,只是说拳打脚踢。2020年10月16日,办案民警到张某明家中搜查,从张某明家取走龚某惠的手镯和一个带线排插。2020年10月某日(具体日期记不清),办案民警陈某对张某明说,人肯定是她们打的,至于找不到证据,那是我们的办案水平问题。2020年10月某日(具体日期记不清),龚某惠主治医师告诉张某明,龚某惠的骨头断了蛮多,好在都没有错位。2020年10月14日,张某洋被羁押刑拘,然后被逮捕。2020年10月29日,张慧某被羁押刑拘,然后被逮捕。2020年9月6日--9月21日,张某明向白水湖派出所和浔阳区人民检察院9次提交了《案情原由、简单经过及请求司法鉴定的情况说明》,说明8月30日晚上和8月31日他所知道的情况,以及他对龚某惠日常生活、身体状况、社会关系等情况,足以说明龚某惠伤情存在极大的其他可能性。但是办案机关没有任何理睬。2020年11月17日,张几某打电话给检察院的姜某检察官,询问有无确凿的证据证明张丽某等人故意殴打了龚某惠。姜某明确回答“没有”。并说,逮捕的条件不是起诉的条件,有嫌疑就可以逮捕,逮捕了还是嫌疑犯等等。(有电话录音为证)2020年10月16日、2020年11月19日、2021年2月19日浔阳区人民检察院三次发回公安机关要求补充侦查,并且列明了详细的侦查提纲。但是后来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中要么没有就提纲内容进行侦查,要么侦查到提纲所列明项目根本不存在,即相关事实不存在。2021年2月4日,我们家属到浔阳区检察院要求没有证据就要放人。检察院说,“你说放人就放人,人家一身伤”。我们再到白水湖派出所反映8月30日晚上和8月31日下午监控录像的事情。李俊奇所长说,“我不管此前此后的事情,我只管当天下午2:30到6:00的事情。”2021年2月26日,我们到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提交有关材料,并要求如果没有确凿证据不能继续羁押张丽某等人。检察官姜某对我们说,“这个案子切实有矛盾。但是放人是不行的,龚某惠几次三番到这里来闹,还扬言如果放人她就到天安门跳楼。”2021年3月23日,姜某检察官在电话中告诉张某,张某洋告诉她,张某洋和她的妈妈张丽某、小姨张慧某在看守所里串供。后来经看守所调查,并未发现她们有串供行为。(有电话录音和看守所情况说明为证)2021年4月6日,浔阳区人民检察院召开了一个听证会。在听证会上,三位听证员均表示该案存在诸多疑问。听证意见是两位表示支持起诉,理由是存在疑问,希望法院审理查明;一位表示不支持起诉,理由是存在疑问,不能起诉。需要指出的是,这次听证会的听证意见和我们的意见都没有附在起诉材料里。另外,当事人仅龚某惠一方到场。2021年4月12日,姜某到看守所“劝”张某洋认罪认罚,承诺只要张某洋写了“悔罪书”之类的,就可以放张某洋出来。于是张某洋写了《事件详细经过》。写完之后,姜某没有依法在上面签字,便私自将张某洋的手写材料拿走。(有相关材料为证)2021年4月14日,姜某拿到张某洋的自述材料后,立即起诉。2021年6月9日,张几某、张某作为张丽某、张某洋的代理人到浔阳区人民法院阅卷。法官不允许他们复印案卷。于是张几某全卷通读了案卷,并且在黄某的允许下进行了录音。(有录音为证)2021年6月10日、11日,第一次开庭审理。关键证人李某连没有出庭作证。我们在诉前有要求李某连出庭作证,开庭时也要求李某连出庭作证。但是黄某法官说,李某连的证言都有笔录,你们只要对着笔录质证就可以了。当时还有一个证人朱某(龚某惠的女儿)在场,我们要求朱某接受我们的质询,但是黄某说,朱某今天不是作为证人出庭,而是作为她母亲的代理人出庭,不能接受质询。而我们同时要求出庭的相关办案民警、见证人、鉴定人等也无一到场。2021年 9月2 日,法官夏娴打电话给我们,告知我们9月9日上午重新开庭。且明确告知我们此次开庭只涉及民事部分,不涉及刑事部分。当天我们书面提交了《对二次开庭和要求会见的意见》,就有关问题阐明了我们的主张。明确表示如果只是就民事部分进行审理,我们不出庭。2021年9月9日,本案第二次开庭。但是此次开庭并非只对民事部分进行审理,而是主要对刑事部分进行复查审理。本次开庭张某洋对第一次开庭时说的认罪认罚予以翻供。2021年9月10日,了解到情况后,我们再次书面寄送了《对张丽某等人“故意伤害罪”一案复审开庭的意见》,对法院的欺骗和违反程序行为表达了强烈的不满。2021年9月27日,本案第三次开庭。此次开庭就是因为第二次开庭法院欺骗和违反程序,没有依法通知我们出庭的补开。(有电话录音为证)2021年10月9日,浔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毫无差别的判决张丽某、张某洋、张慧某一年零两个月的有期徒刑。2021年10月13日,我们向浔阳区人民法院提交了上诉状。上诉状列明了六大项理由。2021年10月22日,《上诉状》经由浔阳区人民法院送达到看守所,经过张丽某等人分别签字确认后,送到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1月9日,按照九江市中院的要求,我们再次提交了《二审辩护意见》。2021年12月13日,二审未开庭,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不说其判决水平,仅仅是《判决书》同样和一审一样破绽不堪。2022年2月份,张丽某、张某洋、张慧某分别向省检察院提交了申诉。2022年4月份,申诉转到九江市人民检察院,九江市人民检察院开始办理。2022年6月20日,九江市人民检察院召开申诉案件听证会。随后正式立案复查。2022年9月20日,九江市人民检察院因“案情复杂”延长复查期限。2023年1月29日,九江市人民检察院做出不予抗诉的决定。该决定文书出现重大错误。且没有回应我们任何的质疑。2023年3月26日,我们向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2023年5月23日,我们被告知,申诉材料已经转到九江市人民检察院。实际上5月15日材料就转交到九江市人民检察院。2023年6月13日,我们被告知,申诉案件正式由省人民检察院交办给九江市人民检察院重新审查。并告知我们,会由另外一波人来审查。2023年9月26日,九江市人民检察院再次做出不予抗诉的决定。统样没有对我们的质疑进行释法说理。(以上都有相关文书、材料为证)四、定案定罪的主要事实、证据和我们的疑问从公检法,特别是法院两次判决来看,本案定案定罪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有:1张某明和龚某惠正在闹离婚,张丽某等人到了九江张某明的家中,以证明有作案时间和动机(时间、动机)1龚某惠本人的口供,以证明张丽某等人故意殴打了她(伤害行为)2郑玮青的证言,以证实她们当时发生了争吵(伤害行为的诱发因素)3李某连的证人证言,以证实她们当时不仅发生了争吵,还发生了打架(伤害行为)4朱某的证人证言,以佐证李某连的证言,证明发生了打架(伤害行为)5.120急诊医生陈剑的证言,以证明120接到龚某惠时身上已经有伤(伤害结果)6.司法鉴定机关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报告,以证明龚某惠的伤情达到轻伤一级(伤害结果)7鉴定机关的鉴定人的有关解释,证明不存在自伤和旧伤的可能。(合理排除)8张某洋的自述材料,以证明张丽某等人打了龚某惠(伤害行为)9张慧某十多年前的行政拘留,以证明张慧某有前科(潜在的伤害动机)如果以上这些证据都能够查证属实,都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话,那么这个案子基本就没有什么疑问了。有伤害动机、有伤害行为、造成了足以追究刑事责任的伤害结果,且做了合理排除。如果这样的话,定案定罪和最后的判决都应该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如果是这样,这个案子也就不太可能一查再查、一审再审,一诉再诉。有经验和良知的人,单从这么长时期、这么复杂的办案过程来看,都应该知道这个案子肯定有问题!否则不可能如此反复,从来不针对我们的疑问给一个具体、明确的答复。我们可以看看上面的这些事实和证据到底如何!1关于动机。公安机关已经查明,没有发现张丽某等人有预谋。也就是说她们到九江前并没有做任何要伤害龚某惠的准备。那么是否是临时起意呢?在9月19日龚某惠的笔录中,龚某惠明确表示,她不知道张丽某为何要打她,龚某惠猜测是因为离婚的事情。这里至少说明即便是临时起意,目的和原因也不明显。办案机关认定的“主观故意明显”的理由就站不住脚。事实上,张丽某等人去九江的目的是去看看情况,劝龚某惠回来,顺便把她的东西带回余干;如果他们两个人实在要闹,就把郑玮青接回老家。这一点也是查清楚了的。而张慧某的十几年前的行政拘留,法律上既不算“前科”,跟本案也毫无关联。关于伤害行为。主要是龚某惠的口供和李某连、朱某的证人证言。还有张某洋的自述材料。可是龚某惠的口供和她的报警记录非常矛盾,和张丽某等人的口供也绝对矛盾。李某连的证言,是她当时碰巧和龚某惠打了微信视频,听到了里面很吵,也听到了“打打打”的声音。可是这个视频通话记录却找不到。李某连的手机里找不到,龚某惠的手机里也找不到。她们都出奇一致的删除了。然后公安机关说也恢复不了,要到公安部开通权限才能查到,因为这个很困难,所以也没有去查。一个被删除的微信通话记录,应该很容易进行数据恢复的吧,为什么要到公安部开通权限?公安机关不是也恢复了张某洋手机里面的数据吗?还有,这样一个重要的证据,能够因为困难就不去找到吗?朱某的证言,朱某的证言基本都是听李某连说的,奇怪奇巧的是,一些关键的信息也找不到,朱某也说被她删除了。另外,李某连和朱某的证言都没有在法庭上接受法庭的调查,也没有接受我们的质询。也就是说,用以证明“犯罪事实”的口供相互矛盾,证言未经查实。而张某洋的自述材料,并没有承认张丽某等人打了龚某惠。更何况这个自述材料也不知道到底是如何形成的,因为案卷中既没有这次的提审记录,办案人员也没有依法在材料上签名。关于伤害结果。医院在8月31日和9月1日做了两次CT,8.31CT显示14处骨折,9.1CT显示20处肋骨骨折,另加一处腰3横突骨折。法医只认可了8.31骨折数和9.1腰3横突骨折。对9.1CT多出来的6处骨折视而不见。作为被告,我们当然不希望肋骨骨折处数多,应该是越少越好;但是我们必须要注意这个“增多”,另外6处肋骨骨折是到医院之后增加的,这个情况说明了什么问题呢?说明了这6处至少不是张丽某等人造成的吧(为了叙述方便,姑且认为8.31的14处是她们造成的)。那么这个原因就必须要找到。这也是司法鉴定必须要做的工作。关于合理排除。司法鉴定的人说,排除自伤和旧伤的可能性,但是并没有拿出理论和实践的依据。就像受理该案的派出所的所长所说,“我们不管此前和此后的事情,我们就管当天下午2点到6点的事情”。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首先把此前此后受伤的可能性排除了,然后鉴定机关也接着把此前和此后受伤的可能性排除了。他们完全不管我们掌握的铁一样的证据,证明龚某惠8月30日晚上就已经受伤,已经骨折了。也完全不管医院9月1日的CT报告上显示的入院之后龚某惠的肋骨骨折还在增加的事实。因为这两个事实,加上8月31日下午发生的事情,我们就能无限的接近这样一个真相:8月30日晚上,龚某惠和张某明发生争吵,她用身体去冲撞张某明,去抢张某明的手机。然后龚某惠又在地上打滚。这个时候她的肋骨就已经断了。第二天下午,龚某惠与张丽某发生争吵,有一定的肢体接触,也可能导致肋骨继续断裂;达到医院后,由于她的体格原因,她的肋骨骨折仍然在增加。因此,我们综合分析所有的情节、细节(太多了,无法一下子写出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第一,张丽某等人根本没有故意、恶意去殴打龚某惠;第二,龚某惠身上的伤绝对不仅仅是当天下午形成的;第三,即便有故意伤害的行为(因为无法自证清白),也只有张丽某有嫌疑,跟其他人无关。这也是我们在搞清楚了事情的来龙去脉之后,一直秉持的观点,也应该是最能经得起各种推敲、质问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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