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 发表于 2024-5-1 22:55:07

五一节开张的另一个九江海底世界不是在白水湖公园吗?!

五一来浔阳体验沉浸式海洋奇妙之旅
浔阳区融媒体中心2024年04月23日 17:51:13

近日,备受关注的九江海底世界正在做开业前的最后筹备,将于5月1日正式开业,为广大游客提供一场畅游梦幻海洋的奇妙之旅。这里每一个角落都充满了惊喜与神奇,让您仿佛置身于梦幻的海洋世界中,快来开启这场独特的海洋之旅吧!

海底世界是九江海洋文化公园项目的一期工程,建筑面积约5000㎡,总投资1.3亿元,由九江水泰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打造,是集动物表演、亲子互动、休闲娱乐和科普等多功能大型海洋文化主题公园。分两期开发,一期为海底世界,开工时间1月份,计划于5月份正式营业。二期为绿地乐园,5月份开工,11月份完工,位于白水湖公园,坐落于风景如画的长江之滨,落户风光旖旎的浔阳江4A级旅游景区的中心点,傍依长江国家文化公园主景区。项目二期分为陆地乐园和水上乐园,规划有无动力乐园、星空舱、房车露营基地、白水银滩、海淘集市等主力业态。

九江海底世界作为九江市目前规模最大、体验感最强的海洋生物主题公园,共设计打造7大主题,包括:

【亚马逊奇观】有众多精彩的小动物表演,让你身临其境,仿佛置身于一个神秘的热带雨林世界之中。

【寻梦海底】通过饱览缤纷的海底世界遗迹和各类珍奇的海洋生物,探寻隐藏在海底千年王国遗迹的秘密。

【赶海乐园】在赶海乐园中,感受造浪设施的乐趣,与众多虾类、贝类亲密接触,尽情享受赶海和捡贝壳的欢乐。

【梦幻水母廊】建成后的水母长廊,透过窗口,各种奇妙的水母尽收眼底,美不胜收。

【极地世界】萌的企鹅、英姿飒爽的北极狼、憨厚可爱的海豹等多种极地动物汇集于此,它们将在这里共同演绎一场别开生面的极地奇遇。

【海洋欢乐秀】欣赏海狮表演,并每日循环上演精彩节目,为您带来无尽的欢乐。

【海底隧道】360°海底隧道,长达近40米,几万尾大大小小的海洋鱼类梦幻般地从你的周边游弋而过,仿若在海底呼吸,与鱼群为伴。

此外,还有美人鱼表演等众多精彩区域等您来探索。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时间,精心规划游览路线,其中,乘坐公交502路、9路、23路可直达白水湖公园站。

九江久云 发表于 2024-5-2 05:45:49

五一当天我也在现场,去玩的人还是非常多的,很早排起了长队,工作人员都比较耐心的维护秩序,不少现场玩过的朋友都说,小女孩爱看美人鱼表演,小男孩爱海狮表演,赶海乐园里面小孩玩的也很开心,还能见活的企鹅,一两岁的孩子体验了摸摸小梅花鹿等萌宠,在里面的餐厅用餐,粉面也很好吃。总之九江海底世界还是值得一来的。

悠然自得 发表于 2024-5-2 08:00:25

谢谢提醒

运动 发表于 2024-5-2 10:07:58

如果是宣传上的问题可以诉诸相关机构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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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决定。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施行以来首次进行重大修订,其中关于“虚假宣传”的条款有不少新变化,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将产生重大影响。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虚假宣传规定的变与不变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十条规定了虚假宣传行为的界定和法律责任,与旧法相比变化较大,有着丰富的内容。
  (一)明确提出了“商业宣传”的概念
  旧法使用的是“虚假表示”“虚假宣传”的表述,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使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表述,明确提出“商业宣传”的概念。
  (二)将“虚假表示”“虚假宣传”条款合并
  旧法第五条第(四)项有关于“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规定,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将第六条纯化为对商业标识的仿冒混淆行为,去掉“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将此种情形并入第八条虚假宣传行为中,统一法律适用。而且,新法没有再规定“在商品上”“广告”和“其他方式”之类具体的宣传方式,因为现实中的宣传方式无非就这些。
  (三)厘清与《广告法》的区别适用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删除了旧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款关于广告经营者的相关规定,并在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明确了《广告法》优先适用的法律原则。
  (四)将“引人误解”改为“虚假或者引人误解”
  旧法使用“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表述,将“引人误解”作为“虚假宣传”的限定词,实际上缩小了不正当竞争中宣传行为的认定范围。当然,在以往的执法实践中,执法人员并未拘泥字面意思而简单地理解和适用法律,而是抓住该条款的本质特性,使其包含引人误解的宣传和虚假宣传两类行为。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修改为“虚假或者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将“虚假”和“引人误解”并列,明确此类行为既包括虚假宣传,也包括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宣传,用语更加严谨,也与《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关于虚假广告的规定保持一致,这是在规范形式上的一个重大变化。
  (五)例示性规定内容的变化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将例示的内容归纳为“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与旧法相比,删除了“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例示内容。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情形毕竟只是列举出来的常见典型情形,该条仍采取“等”字概括式的例示性规定。因此,笔者认为,新旧法在所涉宣传事项上并无本质性差别,之所以作出这样的修改,说明当今虚假宣传的常见多发情况有所变化。例如,近年来电子商务领域虚假宣传的问题较为严重,甚至出现了专门组织虚假交易帮助他人进行虚假宣传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因此新法对虚假宣传的具体内容予以细化,明确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旧法所规定的例示事项在新法施行后依然可以规制,未被列举的情形可包括在“等”字中。例如,旧法规定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有些可纳入新法规定的“曾获荣誉”等之中。
  (六)明确规定了“欺骗、误导消费者”后果要件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虚假宣传的后果要件,即“欺骗、误导消费者”。由此可见,内容虽然虚假,但不会产生欺骗、误导后果的商业宣传将被排除在外。当然,虚假宣传并不限于误导消费者,还包括误导生产经营者,因此笔者认为,以“误导、欺骗相关公众”的方式表达更为准确,仅规定“消费者”不够周延。
  (七)新增虚假宣传的帮助行为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入误解的商业宣传。”该款规定禁止的是虚假宣传的帮助行为,即以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入误解的商业宣传。这一新增规定有助于制止当前多发的线上“刷单”、线下“雇托”炒作等虚假宣传行为。新法施行后,除经营者对自己产品进行虚假宣传外,帮助他人“刷单炒信”、删除差评、虚构交易等行为,也将受到查处,网络水军、职业差评师等不法经营者将受到处罚。
  (八)加大了对虚假宣传行为的处罚力度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将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由“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调整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新法的处罚力度明显加大,与《广告法》虚假广告的罚则基本保持一致,可避免因罚则不同导致的选择性执法。较高的起罚点虽然可以增强法律威慑力,但也可能带来操作性不强的问题,《食品安全法》《广告法》等处罚力度明显加大的法律都面临执行难的问题,值得关注。

虚假宣传行为的类型
  如前所述,新法第八条所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可以分为三类:欺骗型虚假宣传、误导型虚假宣传和帮助他人进行虚假宣传。
  (一)欺骗型虚假宣传
  欺骗型虚假宣传,即虚假的商业宣传,是指在商业宣传中无中生有、虚构根本不存在的事实或观点欺骗消费者。欺骗型虚假宣传的内容本身就是虚假的。鉴于商业宣传和商业广告的类似性,借鉴新《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欺骗型虚假宣传可以分为以下四种形式:
  一是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
  这一情形比较好理解,即虚构了商品或服务本身,则宣传或广告为虚假无疑。比如宣称“已拥有某星球所有权,现对外销售”等。诱饵式广告也是此类宣传的典型,表现为以宣传的商品或服务为诱饵吸引消费者前来购买,当消费者想购买时则以所宣传商品已经售完为由表示不能出售,同时向消费者推荐其他商品。诱饵式广告宣传在房地产中介市场上大量存在。如果宣传中明确表明商品或服务暂时不存在,但未来客观上可能存在的,不属于虚假。比如电影新片上映预告、汽车新车上市预告等。
  二是对商品的有关信息作虚假宣传。
  这种情形是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的商业宣传。尤其是针对网络“刷单”行为,新法对虚假宣传的具体内容予以细化,明确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例如,2015年3月,江苏省连云港工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李某涉嫌利用网络虚构交易,遂对其立案调查。经查,2015年1月,李某通过找“网络买家”进行刷单虚构交易。“网络买家”按照李某制定的“刷单”计划购买指定的商品,之后一星期左右,“网络买家”确认收货并给予好评后,李某通过支付宝将货款和刷单费转账给对方,刷单费为虚假交易金额的1%。在交易过程中,李某通过快递公司发空包裹完成交易流程。截至被查处时,李某共虚构交易29笔,涉案金额21636.65元。连云港工商局认为,李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通过虚构交易为自己提升商业信誉的虚假宣传行为。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连云港工商局对李某作出行政处罚。
  三是宣传中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
  这种情况较为常见的如很多宣传中常用“权威机构研究表明……”字样。这种研究如果是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属于虚假宣传。常见的还有虚构品牌故事进行宣传。如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58号: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晓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法院认为:与“老字号”无历史渊源的个人或企业将“老字号”或与其近似的字号注册为商标后,以“老字号”的历史进行宣传的,应认定为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具体案情可扫描文末二维码了解)
  四是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
  较为典型的案例如“使用佳洁士双效炫白牙膏,只需一天,牙齿真的白了”。在此广告中,中国台湾地区艺人小S(徐熙娣)作为代言人在镜头前巧笑嫣然,唇红齿白,十分动人。然而,根据上海市工商局的调查,画面中突出显示的美白效果是后期通过电脑修图软件处理生成的,并非牙膏的实际使用效果。这一广告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因此被认定为虚假广告。工商部门对当事人依法处罚款603万元。

(二)误导型虚假宣传
  误导型虚假宣传,即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指对商品或服务的情况作使购买者容易产生错误理解的宣传,诱使购买者对商品或服务产生不切实际的错误理解,从而影响消费者选择的广告。
  误导型虚假宣传的内容也许是真实的,或者部分内容是真实的,却故意使用巧妙的措辞、隐瞒的暗示、投机的省略、断章取义的引用以及刻意刁钻的表现角度,使宣传内容表达不确切、不明白而藏有陷阱,具有极大的迷惑性和误导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第八条,误导型虚假宣传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
  一是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这类宣传也可称为重要性不实的宣传,主要是通过向受众传递一些片面信息来误导消费者。这类虚假宣传一般有三种表现形式:
  1.隐瞒关于产品和服务的重要讯息。例如声称某取暖设备能短时间使周围温度达到25摄氏度,却不说明前提条件是在10平方米以内的房间里。
  2.宣传中故意强调突出关于产品和服务不具有重要性的事实。例如宣称某种狗粮罐头可以提供牛奶或牛奶蛋白质,而事实上研究人员指出,狗并不特别需要牛奶或牛奶蛋白质以补充营养。又如,由于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安全性问题较为关注,对我国未批准进口用做加工原料、未批准在国内进行商业化种植,市场上并不存在该转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的,禁止使用非转基因广告词,但一些厂家仍将“非转基因”作为卖点炒作,有的在广告语中使用比较性语句,暗示非转基因更安全,误导消费者。
  3.进行片面对比。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最高法民申2189号裁定书中判定:泉佳美公司在其网站之中使用“硅藻泥产品没有优劣之分,只有真假之别”“真硅藻泥,在泉佳美”的宣传方式,结合其所称已对其他企业提起诉讼的相关表述,此种宣传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并通过混淆“硅藻泥”与“硅藻泥的无胶上墙技术”两个不同概念,使相关公众可能产生其他企业与硅藻泥有关的产品均为假冒的错误认识。据此,泉佳美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片面的宣传和对比及具有歧义的语言,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所称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二是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比如,一些厂家宣传喝碱性水更健康的观点,其实并没有科学依据。
  三是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

(三)帮助他人进行虚假宣传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入误解的商业宣传。”这一条款是针对网络“刷单”行为新增加的条款,规范的是虚假宣传的帮助行为。
  面对网络“刷单”愈演愈烈的态势,国家工商总局曾在《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试图对此种行为作出规范。《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四)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实际上已经将帮助他人进行虚假宣传行为纳入旧法虚假宣传的规制范畴,但《办法》毕竟面临法律效力不够高的问题,此次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实践中的做法上升到法律层面,有利于进一步打击网络“刷单”行为。
  在鲁某“刷单炒信”案中,当事人于2016年4月通过网络平台,接受淘宝、天猫等商家的委托进行“刷单”,为商家增加不真实的交易订单数量。经查,当事人利用网络平台,聘请工作人员从事网络“刷单”,在未收到货物的情况下,给商品好评,替商家虚构交易记录,为商家进行虚假宣传提供便利,欺骗误导消费者。办案机构认为,当事人违反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后,对此类违法行为可直接依据第八条第二款予以定性处罚。笔者也期待新法的规定能有力打击“刷单炒信”等违法行为,有效维护网络交易市场秩序。

发现九江之美 发表于 2024-5-2 10:22:54

差评如潮的九江海底世界
在意料之中,用身高区分是不是儿童,铁道部都不那么干了,现在孩子生长发育那么快,哪能那么玩,只有抱在怀里的才是儿童票,这不是坑D吗?
避坑避坑避坑![捂脸]

金水木火土 发表于 2024-5-2 18:51:27

谢谢提醒。

金水木火土 发表于 2024-5-3 12:49:06

说好的也有,说不去的也有,真有点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角度不同、个体不同,意见自然不同,很难达到统一。

运动 发表于 2024-5-4 15:10:35

泰州动物园游客排队打卡“熊猫犬”,园方回应:松狮犬染的,填补没有熊猫的空白
上游新闻2024-05-04 14:27

江苏泰州市动物园内,两只“熊猫犬”让不少游客专程前往现场排队打卡。有网友调侃:“这两只熊猫怎么狗里狗气的。”5月4日,上游新闻记者采访了游客陈小姐(化名)和泰州动物园,了解到这两只“熊猫犬”不是真的熊猫,而是松狮犬染色打扮而成的,动物园专门立了牌子进行介绍。不过,也有网友质疑给松狮犬染色涉嫌虐待动物。有专业宠物美容师表示,健康宠物可以染毛发,但应使用含纯天然植物成分的专用染发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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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狮犬被染色,看上去有点像熊猫。 受访者供图

游客陈小姐5月3日去泰州动物园游玩,发现“熊猫犬”后拍摄了图片和视频,发到了自己的小红书账号上,不少网友看后留言讨论这件事:“现实版的《动物园里有什么》”“虽然挺可爱,但人家是狗狗吧”。

陈小姐告诉上游新闻记者:“昨天(5月3日)我路过动物园附近,看到人很多,路上停满了车,都有点堵车了,于是干脆下车花20元买了张票游览。进去之后听到很多人都在问熊猫在哪儿,就跟着人群去看了,到了现场才发现不是熊猫,而是‘熊猫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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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动物园对“熊猫犬”的简介。 受访者供图

根据陈小姐发给记者的“熊猫犬”官方简介,泰州动物园并未隐瞒这就是狗:“熊猫犬”并不是一个特定的纯种犬,而是一种外形酷似熊猫的宠物犬。这种称呼通常用于描述那些被修剪成特定样式,或者天生毛色分布类似熊猫的狗。它们的典型特征是白色底毛配上黑色斑纹,尤其是在眼圈和耳朵周围,与大熊猫的面部特征类似。

虽然“熊猫犬”不是熊猫,但现场等着看“熊猫犬”的游客很多。据陈小姐回忆:“人太多了,还排队,真的没想到。大熊猫看过好多次,‘熊猫犬’还第一次见,感觉挺有意思的。”

为何动物园会将狗打扮成熊猫迎客?上游新闻记者采访了泰州动物园,动物园一名工作人员介绍:“它(熊猫犬)是松狮犬染的,五一节刚推出。参观它不用单独收费,包含在动物园门票以内,成人门票20元,1米4以下儿童免费,1米4以上儿童收10元。”

有网友质疑给松狮犬染色涉嫌虐待动物,工作人员回应称:“正常人也染发呢,狗长毛了也可以染啊,这跟头发是一个道理。”至于这么做的原因,工作人员表示:“园里没有熊猫,这么做想填补下空白。现在看的人挺多的,需要排队。从早上8点半到下午5点都能看。”

将宠物犬染色,是否会对它造成伤害?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宠物医生时先生,他表示:“宠物染毛发的风险跟人染发一样,都存在损伤毛发、皮肤和毛囊的风险,从这个角度上说,不太建议去做,即便要做最好也去专业的地方做。总的来说,染发过程中只要宠物不舔毛发,不会有太大问题,等染发剂干了就没事了。此外用化学染发剂肯定不如天然染发剂安全。”专业宠物美容师洛洛(化名)表示:“只要是皮肤健康、身体无恙、有较长毛发的狗狗,可以染发,这个在国外很流行。专业的宠物染发,染发剂不会溅到皮肤上,我们会给皮肤预留一公分左右的安全距离。”而在染发剂的选择上,洛洛介绍,宠物专用的是纯天然植物的成分,好一点的差不多100多元一管。此外,将松狮犬染成‘熊猫犬’要求技术比较高,收费价格不便宜。”

上游新闻记者 赵映骥
上游新闻

金水木火土 发表于 2024-5-4 15:14:35




    “仁者见之谓之仁,智者见之谓之智”比喻因个体差异,对事物就会有不同的看法。《周易·系辞上》:“仁者见之谓之仁,知者见之谓之知。”
出处:《周易·系辞上》:“仁者见之谓之仁,知者见之谓之知。”【原文】 一阴一阳之谓道。继之者善也,成之者性也。仁者见之谓之仁,知者见之谓之知,百姓日用而不知,故君子之道鲜矣。显诸仁,藏诸用,鼓万物而不与圣人同忧,盛德大业至矣哉!富有之谓大业,日新之谓盛德。生生之谓易,成象之谓乾,效法之谓坤。极数知来之谓占,通变之谓事,阴阳不测之谓神。







浔阳老曾 发表于 2024-5-10 07:29:35

海底世界这名字取的不切实,最多叫个水族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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