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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8个月“闪离”!九江90后夫妻因彩礼问题对簿公堂!法官:彩礼可酌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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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5 14:51: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西

90后小夫妻,结婚仅仅8个月就闹分手,后又因为返还彩礼的问题打起了官司。日前,德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一审驳回了原告宋某的诉讼请求。


    1991年出生的宋某在德安县一家工厂做工,2018年10月,经工友介绍,他与邻村姑娘黄某相识并坠入爱河。2019年3月,双方即举办订婚仪式,按照当地习俗,宋某一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黄某10万元,作为彩礼。黄某一家则采购了电冰箱、洗衣机等物品作为陪嫁并置办了订婚酒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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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月,双方正式举办婚礼,当时黄某的户籍所在地正在征地拆迁,因不想错失补偿款,故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共同居住在由男方在德安县城购置的商品房。几个月时间,夫妻因为生活琐事不断争吵,男方认为,女方总是往娘家跑,动不动就不见人;女方认为,男方还是个“妈宝男”,凡事毫无主见。2020年9月,双方在微信上聊天,都同意分手。


    双方算账,宋某所给的10万元彩礼,部分用于了这几个月夫妻生活的共同开支,而结婚时女方也购置了电冰箱、置办了酒席,算下来,黄某愿意归还3万元彩礼以及结婚购置的金首饰,双方就此不再有经济纠葛,宋某本人表示同意。岂料,当宋某的父母得知女方仅返还了3万元彩礼后,大发雷霆,上门与黄某一家争吵,甚至惊动了当地派出所出警。而黄某一家则拒绝妥协,就返还彩礼一事不愿在与男方一家沟通。


    宋某及其父亲即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返还全部10万元彩礼。


    法院审理认为,男女双方在订婚时,男方给予女方一定数额的彩礼,符合农村的风俗习惯。彩礼给付,从法律意义上可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我国倡导建立以感情为基础的文明、自由婚姻,并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双方订立婚约后又分手,宋某给付的彩礼应当返还。至于具体数额,鉴于黄、宋已共同生活八个月之久,彩礼钱部分用于日常开销,部分用于置办婚礼、购买陪嫁品等,故黄某返还3万元及金首饰,符合酌情返还的合理范围,故此,对宋某父子提出的诉求不予支持,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发表于 2021-2-5 14:59:4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西
支持德安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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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5 16:09:5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西
女方更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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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Color Smil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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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5 16:25:1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西
这女方够通情达理了,用了那么多还返3万。男方够贪心要全部返还,有点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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