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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缺斤少两挂黄牌警告,网友:建议九江借鉴 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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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0 15:00: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西

相信不少人在市场上买东西的时候,都有过因为摊贩缺斤短两而被坑的情况。部分摊贩的这种行为,不仅坑害了消费者,还一颗老鼠屎毁坏一锅汤,扰乱了整个市场的秩序,为大家所深恶痛绝。

近日,南宁厢竹海鲜市场一档位因存在短斤缺两行为被市场管理方挂黄牌警告,报道一出,引起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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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张图了木有,对此网友们已经笑出了猪叫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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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够秤”的商家一块黄牌,有网友表示赞同,认为这既是对不诚信行为的惩戒,更是对消费者的负责,认为新招值得推广。消费者有知情权,正如看到餐饮单位卫生评级是‘哭脸’可以选择不去这家吃,在市场看到黄牌就可以选择不去这家买。”

还有网友表示:好办法,九江的菜市场也该推广借鉴!

但也有市民提出质疑:不少人认为这样的“硬招”未免过于粗率,执法不够人性化。打人莫打脸,骂人莫揭短,对于短斤缺两的档主,可以罚款、勒令暂时关档,甚至把她清出市场,但不宜公开羞辱。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留言。

发表于 2021-3-10 15:47:1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西
     对如短斤少两造成用户重大损失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可见,没有约定的,就补足短缺数额;如果有约定,比如说有广告:短一赔十,那就按广告办。根据第五十条规定,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仿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码归一码,不可以牙还牙:“对于短斤缺两的档主,可以罚款、勒令暂时关档,甚至把她清出市场,但不宜公开羞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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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0 17:19:3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西
这种现象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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