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化组织领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市、县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地区的第一责任人。各市、县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今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早安排、早落地、早启动。
(二)严格棚改标准。2021年棚户区改造要继续重点改造老城区内脏乱差的棚户区和国有工矿、林区、垦区棚户区,重点安排50户以上的集中成片棚户区,优先安排符合棚改范围和标准的城市危房。市、县人民政府要落实五部委通知(建办保〔2020〕52号)中“严禁将房地产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棚户区改造和公租房项目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除外)等项目打包纳入棚户区改造;严禁将因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拆迁改造房屋的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严禁将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严禁将房龄不长、结构比较安全的居民楼纳入棚户区改造;严禁将棚户区改造政策覆盖到一般建制镇;严禁将小区美化亮化、居民房屋外立面整治等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界定城市棚户区具体改造标准和范围。
(三)严格旧改标准。城镇老旧小区是指城市或县城(城关镇)建成于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区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各地要结合实际,科学合理确定年度改造计划任务。严禁将已纳入或计划纳入棚改的小区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计划;严禁自行调换项目,如确有需要调换,需按程序逐级报批,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才可完成项目更换;严禁将刚完成改造的小区纳入征收范围,已完成改造的老旧小区原则上5年内不得拆除;严禁将非年度改造计划任务内的小区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资金补助范围,申报资金时严格按照申报计划数准确填报。
(四)做好要素保障。要确保土地及时供应,有存量土地的市、县,应优先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确保今年新增任务及时开工。配套资金要到位,中央、省补助资金将按上级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限内下拨各市、县;各市、县必须及时按规定从土地出让收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落实配套资金,确保在建项目资金需求。
(五)加强质量监管。各地要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管,把质量安全监管贯穿于项目建设全过程,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落到实处。要按政务信息公开要求,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信息公开事项,接受群众监督。
(六)及时竣工交付。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续建项目建设进度,对配套设施建设滞后影响分配使用的项目,要纳入当地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计划,多渠道落实资金,优先安排建设,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尽早竣工并投入使用。
(七)定期督导检查。定期对各市、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开工、基本建成情况进行排名通报,对进度滞后的市、县进行重点督导。省住建厅将于2021年10月初对各设区市中心城区2021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开工、2020年度多层建筑项目基本建成和2019年度高层建筑项目基本建成、2020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任务完成情况、2021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任务开工情况等情况进行考核检查。各设区市要按时对所辖县(市)的新建项目开工和续建项目完工等情况进行考核检查,并于12月初将考核检查情况报省住建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