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女性大多属于弱势群体,其权利很容易遭受到侵犯。所以,我国立法上倾向于对女性群体的保护,例如为女性专项设立了强奸罪。如果男性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男性将触犯强奸罪。但是社会上也存在着一些女性,利用自身性权利的特殊性,对男性群体进行一种要挟。在这种情况下,女性群体也可能构成犯罪。都昌县人民检察院在2021年8月4日公开的一个起诉书中,其内容恰恰证明了这一点。
基本案情 本案被告人占某某是都昌某火锅店的大堂经理。案发当日王江(被害人,化名,男)在火锅店内请占某某等人吃火锅,吃完火锅后,占某某向王江提出晚上不想回家,让王江开宾馆住一晚,王江通过微信转账给占某某300元钱,之后占某某自行在白洋路某宾馆开了一间房,并且邀请王江晚上一同来睡觉。 王江拒绝后让占某某第二天到其仓库找他。次日,占某某到王江位于某院内的仓库找王江,提出想让王江帮忙完成店里的营销任务,王江同意后,二人在仓库内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之后的两日,二人又在王江的仓库内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 占某某为了骗取点钱财,告诉王江自己通过检测发现怀孕了(实际未怀孕),并以需要钱打胎为由向王江索要了4000元钱。占某某发现向王江要钱比较容易之后,便开始谎称与男友发生性关系的时候下体流血需要治疗、子宫严重受损需要手术摘除子宫、男友知道两人不正当关系将其砍伤需要治疗整容,并扮演男友身份和假冒父亲身份在微信上威胁王江要找他麻烦、要报警、要到他妻子店里闹事、要杀他全家等威胁方式索要钱财,向王江索要人民币共计494400元。占某某将索要的钱财用于自己在南昌、九江等地夜场高额消费,钱财很快被挥霍一空。
检察院观点 被告人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多次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律师说法 从本案当中我们不难发现,被告人在处置自己性权利的时候,利用女性性权利的特殊性,来威胁男性。之前,其欺骗男性说自己怀孕的行为,也是可以用诈骗罪论处的。但是,本案被告人主要的手段还是威胁、恐吓,而被害人因为害怕不得已处分自己的财产。 不正当性关系引发的刑事案件频频发生,男性容易触犯的是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而女性容易触犯的则是敲诈勒索罪以及诈骗罪。(徐律师普法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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