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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瑞昌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周某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多次贩卖毒品给多人,数额达28克,数量较大,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多次贩卖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周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向张某某贩卖毒品数量较大,系未遂,可在既遂的基础上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后,依法对其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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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寄语:毒品是人类社会的公害,不仅会造成身体各项功能失调、组织病变,而且会导致精神上出现幻觉和思维障碍等精神问题,同时由于其成瘾性造成吸毒者戒断难,因吸毒而泯灭人性,或因没有经济来源购毒、吸毒而引发其他犯罪。为了家庭幸福和社会安宁,每个人都应珍爱自身、远离毒品。
(来源:瑞昌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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