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禁摩令的理由
笔者是禁摩令的坚定反对者,无论从法令本身的合法性来说,还是从经济民生等合理性角度来探讨,禁摩令的全国范围内的废止,都呈现出一种必然的态势。
(一) 禁摩令的不合法性
1. 禁摩令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除此之外,宪法还规定了每个公民平等的公民权利。我国早已加入了 WTO 组织,在有关摩托车的一系列的国际条约中,中国并没有持任何保留或者是反对意见,同时国内的摩托车销售者与厂家都是有国家发给的生产许可证与经营许可证的,并且并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宣布摩托车属于违禁品的。换言之,摩托车本身的存在是合法的民用设施。当民众与商家签订了买卖合同之后,民众即合法取得摩托车本身的完整物权。而摩托车本身的使用权是要建立在所有人拥有路权的基础之上的,被限制或者剥夺了路权等同于限制或者剥夺了摩托车的使用权。这本身就是对摩托车物权的一种践踏,毁坏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物权的完整性。
2. 禁摩令违背了《立法法》。《立法法》第8条规定: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全国禁摩令的法律位阶均是行政法规而决非法律,可大多数地区的禁摩令的处罚措施中均有对违反者的拘留、对车辆的没收以及罚款。这很明显是突破了自身的法律位阶,根据《立法法》第 73 条之规定,理应废止。
3. 禁摩令违背了《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第8 条第二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摩托车企业既然在工商部门有登记备案,那就说明了这个行业本身的合法性,同时正规车厂同时具有质监局、环保局下发的相关认证文件,同时说明了摩托车本身是合法的、质量以及排放标准都是在国家允许的范围之内。在这一系列的部门的许可中,我们看不到任何背书或者是条款说明了这种许可是有地域销售限制、地域上牌限制以及地域行驶限制。部分城市在销售、上牌、行驶任何一个环节有了限制性条款,是否都说明了国家发给了许可证明存在被阉割执行的情况?这种情况是不是属于对行政许可的变相的部分收回?各地禁摩令都是属于行政法规,其禁摩理由上都写明了是为了某种公共利益,如交通顺畅或者交通安全等。既然如此,那么这是不是就意味着制定禁摩令的各大城市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摩托车行业相关人补偿?
4. 禁摩令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各地方政府确实没有直接禁止或者限制消费者购买摩托车辆,但是对摩托车的上牌与行驶路段、时间进行限制却在很大程度上左右了消费者的购买选择,很多消费者在进行消费选择的时候都会或多或少的考虑到这些规定,其实质上是伤害了消费者自由购买摩托车的意志。如果是这样,自主二字应当置于何地?
5. 禁摩令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禁摩令的指向性十分明显,就是对摩托车行业。相对来说,这是属于有利于汽车行业与公共交通系统行业的政策禁摩令的出台,限制了摩托车行业的发展,其原本产品质量与实用性的优势被政策的限制消耗殆尽,这很明显是一种行业歧视是不公平的排除竞争
的行为。
6. 禁摩令违反了《道理交通安全法》。该法第39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可社会公告"此外该法仅规定了拖拉机等农用车辆禁止在高速公路、大中城市的中心城区的道路通行。从对该法的解读我们可以速出如下几点:第一点,限制交通的措施仅仅是临时性的,并且附有具体的条件,这本身并非一条规范性法律规定,并没有扩大或者缩小解释的必要。第二点,当有交通管制行为的时候,应当提前以公告的形式告诉全社会,而非突然的莫名其妙的临时设卡,甚至是因此对驾驶人采取扣分、拘留、扣车的行政处罚手段第三点,摩托车没有被明文禁止不允许进入中心城区道路、高速公路等路段。
综上所述,禁摩令这种长期性的、非附条件的、超越自身法律位阶权限的、极大的伤害的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与自由权的行政法规是不合理且不合法的。
本文转自微信公众号解禁摩
附带粘贴一个奉劝老百姓遵守宪法的短信:今天是第八个国家宪法日。加强宪法学习宣传,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是每一名公民应尽的义务。——九江市*********局、九江*****普法办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