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努力推进社会诚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和规定,本院决定对下列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予以曝光。曝光人员应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将视情节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对拒不履行、抗拒执行、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院受理的邹某某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徐祖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徐祖春躲避执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被执行人:徐祖春,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共青城市竹园路1栋27号,身份证号36042619680101****。执行依据:共青城市人民法院(2019)赣0482民初1236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金额:对能够提供在执行阶段未能掌握的财产线索的,经查证属实,并能够使得申请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按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作为悬赏金,举报执行人徐祖春具体下落并协助法院拘留到被执行人的,给予3000元奖励。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对已曝光被执行人行踪及财产线索进行举报。共青城市法院将郑重承诺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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