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22年1月25日20时20分,管某某(男,35岁)酒后驾驶赣G59**8小型汽车行驶至庐山市南康镇庐阳大道车站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九江市司法鉴定中心于2月14日检测出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8.13mg/100ml。经查询,管某某于2021年11月22日13时52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庐山市秀峰大道交通局路段被庐山市公安局交管大队县城中队查处。本次为管某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二 2022年2月10日15时许,李某武(男,52岁)酒后驾驶赣G37**0号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至庐山市南康镇秀峰大道加油站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出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李某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76mg/100ml。经查询,李某武于2017年10月23日20时03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庐山市秀峰大道山水阳光路段被庐山市公安局交管大队县城中队查处。本次为李某武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庐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管某某、李某武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分别作出罚款、行政拘留、吊销驾驶证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