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28日9时,当事人张某驾驶赣G36**轻型栏板货车沿十里大道闽浔建材城内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538—18号处停车开车门时,与同方向陈某驾驶的赣G3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致摩托车驾驶人陈某倒地受重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经调查认定,当事人张某开车门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之规定,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当事人陈某准驾不符驾驶摩托车,且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之规定,对此次事故承担次要责任。 陈某倒地时,头部与地面发生碰撞,造成急重型颅脑损伤,被鉴定为重伤二级。经医院全力抢救,目前还处在深度昏迷中…… 交警提醒:一盔一带,安全常在。驾驶电动车、摩托车出行,无论骑车还是乘车,都要戴好安全头盔。交通事故就在一瞬间,不要等头部受到伤害了,才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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