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5月31日通过,自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实施后,江西将依托政务服务平台和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平台,实现社会保障卡身份识别、电子证照、信息查询、业务办理、待遇发放、医疗服务、金融服务等功能应用,实行政务服务、居民服务、社会治理等领域一卡通用。江西省将实现社会保障卡及其关联业务数据互联互通、实时共享。
根据《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逐步推动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全省通办。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进应用服务事项跨省办理。
持卡人可以通过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服务网点开通社会保障卡金融功能,用于领取各类民生待遇资金、财政补贴资金,以及办理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业务。根据《条例》,冒领、冒用、盗用他人社会保障卡,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基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规定,社会保障卡包括实体社会保障卡和电子社会保障卡。电子社会保障卡与实体社会保障卡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