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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江西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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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28 11:02: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西

近日,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公布

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

第四批典型案例

快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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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以来,江西省市场监管局聚焦民生所指、民意所向、民心所盼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重拳打击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食用植物油掺杂掺假、宣称“减肥”“壮阳”食品非法添加、油品质量违法、加油站计量作弊、“神医”“神药”等虚假广告、医疗美容领域虚假宣传、制售翻新“黑气瓶”、劣质燃气具、超期未检电梯等十类违法行为。依托“铁拳”机制,深化开展打击整治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包装饮用水,未按注册配方生产销售保健食品,假冒伪劣农资产品,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商品过度包装,电动自行车违法改装,儿童用品产品质量问题,疫情期间非法制售假冒伪劣防护用品和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中有关涉老相关食品、保健品等方面的违法行为,查办一批让人民群众广泛称道、对违法分子有力震慑的“铁案”,营造更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不断提升营商环境水平,全力打造江西市场监管执法为民“铁拳”品牌。现将第四批12个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南昌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炫煜经营部发布化妆品虚假广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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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4月19日,南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炫煜经营部发布化妆品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9678.92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1日,南昌高新稽查分局接到投诉线索,对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炫煜经营部在网络平台销售化妆品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产品“伊芳妮法令纹抗皱贴”在网络平台上宣称:“伊芳妮法令纹贴小烫斗抗皱紧致提拉维护淡化法令纹去八字嘴角面膜”等功效,经核实,与产品标签和网站信息中的功效表述不一致,该产品实际功效不能“去八字嘴角”,因此该广告为虚假及引人误解的宣传,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情形,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南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利用网络平台发布广告已经成为普遍情况,也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比较常见的一种购物方式,但其中一些不法商家为推广产品,通过直接夸大或暗示的方式发布不实的宣传,以期提高产品的关注率,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打击美容领域的虚假广告、虚假宣传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九江市永修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华湘校园便利店经营“无底线营销”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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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5月19日,九江市永修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永修县华湘校园便利店经营“无底线营销”食品的行为,作出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10日,永修县市场监管局联合相关部门对校园及周边食品单位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在当事人店内发现有“卫龙”牌大面筋调味面制品,净含量65克,外包装上有“约吗”等字样食品共计9包;“卫龙”牌调味面制品,净含量90克,外包装上有“亲嘴烧”等字样食品46包,执法人员对这两款产品进行了扣押。当事人经营上述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永修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利用食品包装或标签标识发布具有色情或不良诱导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有损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严厉打击面向未成年人开展“无底线营销”的违法行为,持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未成年人自觉识别、抵制“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的能力。

九江市永修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柘林镇李某英油罐车加注机定期未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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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5月4日,永修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永修县柘林镇李某英加油站油罐车加注机定期未检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234.57元、罚款1023.46元,罚没合计11258.03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20日上午,永修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反映一台油罐车在某公司内给一吊车加油。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和调查核实,发现李某英加油站油罐车加注机没有检定铅封,且铭牌标注适用介质为润滑油,自2021年4月初投入使用,未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该油罐车加注机数据显示当天已加注柴油1383.05升,每升销售价7.4元,共计违法所得10234.57元。当事人在成品油经营中使用适用介质为润滑油的加注机,且未经检定合格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十五条之规定,永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近期国内油价上涨,加油计量是否准确也成为当下消费者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加油计量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镧林陶瓷有限公司所售商品刷单炒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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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5月5 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镧林陶瓷有限公司对其所售商品进行刷单炒信的行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3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景德镇镧林陶瓷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公司运营电脑上发现刷单文件和相关打款返款行为,执法人员现场提取2021年3月至10月刷单明细表。经查,景德镇镧林陶瓷有限公司2016年在某网络平台上注册了从事销售陶瓷花瓶的“镧林家居旗舰店”网店,为提高该店铺信誉及销售排名,2021年3月开始组织员工以及亲友帮忙下单,实际不发货,待流程结束后由该公司员工通过其他渠道给他们退款,另外再给5元、6元、10元/单的刷单佣金,并要求给予好评。经查实,2021年3月至10月当事人通过上述方式,共计刷单498单,刷单金额227206元,佣金1977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组织员工、亲友等熟人“刷单炒信”的行为,本质就是通过在点击、阅读、观看、消费等手段让自己的数据“好看”,从而达到误导市场、诱导消费的目的,最终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打击此类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营造良好、公平、有序的消费环境。

景德镇市珠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日新百货黄泥头加盟店销售不合格食用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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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 3月12日,景德镇市珠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日新百货黄泥头加盟店销售不合格食用油的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食用油14瓶,罚款2002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7日,景德镇市珠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部分商超和农贸市场开展食用油专项执法检查并抽样检验,当事人店内的“阁皂山”牌玉米花生清香食用植物调和油中乙基麦芽酚项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景德镇市珠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食用植物油是人们日常的生活必需品,其质量水平关乎人民大众的身体健康。市面上一些掺假或劣质油存在超量添加非法添加剂,不仅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更会损害消费者的身心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大对食用油的监管和抽查力度,保护消费者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萍乡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海德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0#车用柴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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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2月14日,萍乡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海德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0#车用柴油的行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0#车用柴油、没收不合格0#车用柴油1150kg、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13日,萍乡市市场监管局与市交警部门联合查获一辆正准备给货车销售柴油的油罐车,经对该油车待售的0#车用柴油抽样检查,硫含量指标及闪点(闭口)指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经查,该售油车辆为萍乡海德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所有,该批不合格柴油是12月4日当事人通过中间人购入来源不明的燃油,以0#柴油名义销售给工程机械和车辆,数量5.01吨,单价7100元/吨,涉案货值共计35570元。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送(销)货单据统计,其自用70.8升,以每升6.8元的价格销售2219.5升,获利15090元,车内剩余油品1150kg。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萍乡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近期随着成品油价格上涨,众多不法分子在高额利润诱惑下,低价购进劣质成品油进行售卖,此行为不仅会对车辆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此类燃油硫含量超标会造成大气污染。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销售质量不合格油品行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用油安全。

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长兴润滑油销售中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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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5月16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对渝水区通济路长兴润滑油销售中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润滑油的行为,作出没收侵权润滑油92桶、罚款9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1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渝水区通济路长兴润滑油销售中心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标称由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生产的长城牌润滑油92桶,共1.934吨,经鉴定上述油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经调查,上述油品是某经销商通过物流送货上门,该批润滑油违法经营额24450元,由于未销售,违法所得0元。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润滑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商标侵权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损害生产者、消费者合法利益,甚至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商标信誉,全力保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合法利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鹰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建琴水产配送中心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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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6月6日,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对龙虎山风景名胜区建琴水产配送中心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5008.9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9日,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中,对龙虎山风景名胜区建琴水产配送中心进行执法检查并抽样检验,发现当事人经营的辣椒、豇豆的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项目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3月29日采购辣椒共5.2kg,进货价是11元/kg,售价是12元/kg;豇豆3.7kg,进货价是13元/kg,售价是14元/kg,辣椒、豇豆均已全部销售完,货值金额共计114.2元,违法所得共计8.9元。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且不能提供被抽检批次辣椒、豇豆的农产品达标承诺合格证等合格证明。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食用农产品是整个食品产业的源头,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和安全,关乎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和百姓餐桌的安全。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乡镇食品经营门店等主体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检,对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进行核查处置,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强化相关主体食品安全责任意识,保障农村百姓和景区游客“舌尖上的安全”。

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金塘液化气站未按照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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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6月2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南康区金塘液化气站未按照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20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南康区金塘液化气站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液化气站当天充装液化气涉嫌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该局于2022年4月21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进行自有产权瓶置换工作时,没有对2022年4月20日充装的6瓶液化气实施充装前后组织检查、进行记录,且也未将充装前后检查情况上传至“液化气物联网云平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液化气使用安全关乎千家万户的生命财产安全,实施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是保证液化气瓶使用安全的重要一环,气瓶充装单位应时刻紧绷“安全弦”,严格规范液化气设备管理、充装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积极推进气瓶充装安全追溯平台建设,对气瓶检验、充装信息实现可追溯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充装行为,对查处情况进行公开公示,推动社会联合惩戒。

上饶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万荣商行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家用燃气灶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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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6月2日,上饶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信州区万荣商行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作出罚款合计52844元的行政处罚。

  上饶市市场监管局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一百货商店正在销售外包装未标注“CCC”认证标志的3款家用燃气灶,涉嫌构成擅自销售未经强制认证产品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通过深入调查,在上游供货商信州区万荣商行仓库发现16款、1032台燃气灶具无认证标志,当事人也无法提供上述燃气灶具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执法人员当场予以扣押,并督促当事人联系厂家及经销商召回全部燃气灶,回厂拆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上饶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家用燃气灶具的质量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使用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或者产品质量得不到保障的灶具,无形中增加了燃气泄漏、引发火灾的风险。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违法销售伪劣燃气产品行为,在源头上及时消除隐患,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

上饶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弘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老食品虚假宣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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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5月31日,上饶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饶弘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利用会议讲座形式对涉老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以公告形式消除影响、没收违法所得11348元的行政处罚。

  上饶市市场监管局接市民举报,反映上饶弘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违法行为。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期间,组织人员针对老年消费群体以定期开设会议、健康讲座、引导讲解、投影播放等方式进行“乳都金羊”牌富硒益生菌羊奶粉宣传销售活动。向在场人群宣传“羊奶不但营养价值高,且具有消炎、护肤、抗衰老的医学保健功能”“抗癌羊奶具有增加白蛋白和血清蛋白含量,增加人体抗病力”等多种使用羊奶粉作用的说明,进行夸大、虚假宣传。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医学证明证实上述宣传功效,其虚构事实宣传该食品具有治疗功能,该案违法所得共计1134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上饶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本案当事人面向老年特定群体,利用会议形式对普通食品作疾病治疗、保健功效宣传,诱导老年人购买。市场监管部门将紧密结合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持续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加大对虚假宣传、消费欺诈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吉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永祥米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重金属污染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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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5月9日,吉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吉安县永祥米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重金属污染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法行为,作出罚款65412.5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29日,吉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移送线索,对涉嫌生产井冈农家(大米)的吉安县永祥米业有限公司开展调查。当事人对抽检结论不认可并申请复检,经复检,检验结论仍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批次产品“井冈农家(大米)”并销售给广州市珠海区培和粮油店5袋,销售单价为82.5元/袋,总销售金额为412.5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吉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人在食用重金属污染的大米后,在人体内积累会对身体产生危害。大米的食品安全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息息相关,更关系粮食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通过严管重罚切实提升大米生产经营者的危害认识、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原料和成品的检验,确保食品安全。


来源:江西发布综合江西市场监管

发表于 2022-6-29 08:49:5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西
这些典型案例,危害百姓生命财产安全,应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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