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以最近半年所发生事实来说, 一、根据中院执行局雷处长去年11月30日电话通知我,他已经与经开区法院欧阳局长确定12月2日9点去庐山,按照民事诉讼法250条退出房屋程序交房,通知派出所居委会参加。12月2日中院执行局周局长和我都到了东侧房屋现场,派出所和居委会都参加了。但是,欧阳局长并没有按照中院雷与其确定的原则交房。而且2日当天所发生的所谓交房的事实、则与民事诉讼法250条退出房屋程序完全相反,在场的周局长、云中派出所、居委会等同志都亲眼见证欧阳局长当天所发生的枉法执行行为。 因此,申请执行人蔡文斌就欧阳局长当天所发生的枉法执行事实,于4月5日向九江市检察院申请监督。(因曾经2019年7月根据省检察院民行处的旨意,“执行”、应到当地九江市检察院民行处去。我到九江市检察院当时就是找到民行处陈琪处长,陈琪处长把我带到立案庭,立案庭的同志说“要到庐山检察院去办”)。所以4月5日向九江市检察院申请监督材料,我是请陈处长转立案庭。 申请监督材料寄出后,4月11日我给陈处打电话问“我向检察院申请监督”材料你收到了吗?陈处说,收到了,我已经转给五部了。陈处还告诉我她现在不在民行处。我又问以后我和五部哪位检察官联系,陈处说待我问问以后再告诉你。 其后经多次电话联系,直到5月12日给陈处电话才知道,她与五部领导已沟通并告诉我联系电话8568901。我很感谢陈琪处长的耐心帮助、并告诉陈处说,我很快就可以打完第二次防疫针后,准备亲自到九江来。陈处关怀的说你不要过来了,你90多岁,以信件或打电话联系。 二、市检察院的回复函 1,5月20日,我收到市检察院回复函,令受害申请执行人非常惊异的是、回复函仅仅竟以庐山检察院不支持蔡文斌申请监督、是明显存在极其严重违背监督职责的。“九检”仅以此为由提出,我院依法不予受理。 首先,回复函以概括性的话说,你对江西省高级法院(2017)赣民再43民事判决申请执行监督来信收悉。从回复函清楚的看出,以概括方式、其实质就是故意绕开经开区法院欧阳局长12月2日所发生的枉法执行,最终目的就是以变造的方式达到拒不履行监督职责;其次,经审查,庐山检察院已于2019年作出……不支持监督决定是明显错误的,正因为其“不支持监督决定”是错误的,我才向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庐山检察院不支持监督决定的错误具体表现,我已经在5月25日,给市检五部李主任的材料说得很清楚了,并附有7月22日四家司法执法单位(四家司法单位是:庐山法院执行局张鹏、庐山检察院谭英、云中派出所、庐山综合执法局)到庐山小天池路23幢东侧房屋现场执法,令被执行人蔡与果把东侧大门打开,蔡连果狂妄叫嚣这个大门是城建局帮我做的,公然抗拒执行。法院执行局张鹏非但不立即采取强制措施,反而向被执行人霸道行为妥协,公然以权利人不能进入东侧大门,换取四家司法单位进入。庐山检察院谭英身临其境,亲眼目睹执行局张鹏枉法执行的全过程,竟然未置一词,更恶劣的是,在其不支持蔡文斌监督申请决定书中,还故意隐瞒这一重要铁的事实。我是谭检察官于7月19日、7月21日下午7点多钟,分别两次电话通知我参加的,亲眼目睹枉法执行的全过程。有7月22日极其严重恶劣事件照片佐证。仅是其一;其二,庐山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管理申请决定书,以一楼东侧外推拉铁门钥匙交付完成,本案已经执行完毕。是极其严重不实的错误。根据生效判决书确定的行为义务,是归还东侧房屋。这都是黑字写在白纸上并盖有红章大印的法律文书铁的事实。 2,6月7日,我概略重申庐山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的错误,因为我清楚的意识到必须排除庐山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的错误,才能尽快回到生效判决确认的行为义务、依照民事诉讼法250条退出房屋程序交房。 为此,将九江市检察院5月13日的回复函展示于此,并依次将庐山检察院2019年10月22日不支持蔡文斌监督申请; 2019年7月22日以庐山法院执行局张鹏为首等四家司法执法单位到东侧房屋现场执法的恶劣事件的照片,该恶劣事件的照片证明两大违法事实,一是证明张鹏枉法执行,一是证明庐山检察院谭英故意不履监督职责; 我是庐山检察院谭英2019年7月19日、7月21日分别两次电话通知我参加的,7月22日恶劣事件我是亲眼看到全过程。本文待续
九江市人民检察院五部李主任:你好! 我向九江检察院申请监督材料,是请陈琪处长于4月11日转给五部的。经五部转综合执法部展转再回到五部走程序、陈处要我等段时间。 申请监督人蔡文斌于5月20日收到回复函,回复函以“庐山检察院已于2019年(10月22日)作出庐检民(行)执监【2019】36049200001号不支持监督决定,其理由是以‘一楼东侧外推拉铁门钥匙交付完成为由。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事实不仅当时没有、其实到现在也没有执行完,再说,根据生效判决确认的行为义务,是归还东侧房屋,而不交钥匙,因此,怎么能说交锁匙就已执行完毕呢。不是明摆着是在忽悠91岁老人么”。我院依法不予支持。 为此,申请监督人提出如下两个问题 一、对庐山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的错误分析陈述如下: 1,本执行案的执行根据、是省高院生效判决书确认的行为义务、具体是归还东侧房屋,说明不是交钥匙就能执行完毕的。何况,2019年7月22日,庐山法院执行局张鹏、检察院谭英、云中派出所、综合执法局等四家司法执法单位联合到现场执法,令被执行人蔡连果把东侧大门打开,蔡连果狂妄叫嚣这个大门是城建局帮我做的,公然抗拒执行。法院张鹏本应依法立即强制执行,而事实却恰恰相反,是向被执行人妥协说、让我们进去、蔡文斌不能进去换取蔡连果开门。但是,检察院谭英检察官亲眼目睹张鹏的枉法行为,竟然未置一词,失去了检察官的监督职责。我是谭检察官通知参加的,亲眼目睹的客观铁的事实。有当时在现场拍摄的照片佐证。照片附后。 因我对7月22日恶性事件,因地方保护主义和司法执法不公极为愤概,无奈,我分别于7月25日向省委驻九江第四巡视组、8月8日向省高院执行局指挥中心求助,和8月22日向九江论坛发贴。就在8月23日中午,迅速引起多方反映,如庐山检察院、谭检察官在电话里用异常紧迫和惊人的语气问我“你在哪里”?我说我在饭馆吃饭,“谭又问你在哪个饭馆吃饭”?我说我吃完饭到火车站去,“谭又追问你到火车站什么地方”?我便反问、你究竟有什么事?“谭说法院要找你”。当时我便与谭约定下午两点到九江中院见。恕我直言,谭检察官“两次电话通知”给我的印象,她不是对违法进行监督,而是对枉法进行助长。 下午两点我准时到中院,跟随张鹏到三楼庐山法院办公室。过程就不详述,仅说结果。张鹏拿出锁匙要交给我,我拒绝说,根据生效判决应归还东侧房屋。张鹏表示归还东侧房屋,待向院长汇报再说。由此说明张鹏也承认交锁匙不等于交房,明显以交锁匙掩盖其支持怂恿违法、和忽悠老人的卑劣行为。足以说明交锁匙是没有执行完毕。 2,受理案件通知书与执行裁定书两者功能是有原则区别、不能混为一谈。庐山法院(2018)赣0491执42号受理案件通知书,表示对蔡文斌向庐山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受理了,是符合法律程序的。 从“庐山检察院不支持申请监督申请决定书”清楚的看出,以“一楼东侧外推拉铁门钥匙交付完成,本案已经执行完毕”显然是不实之词。且严重违背省高院生效判决书确认的行为义务。是挑战法律规定和法治权威。是支持、怂恿枉法行为。仅是其一; 其二,“未发现庐山人民法院在执行本案中有其他违法情行。”试问谭检察官,你、我共同在执法现场亲眼目睹7月22日发生的极其严重违法恶性事件,你能抹杀、否定得了吗? 其三,自7月22日恶性事件以后,8月8日我向省高院执行局指挥中心求助,该中心经过五个月的审查核实,其间10月11日挂网督办,规定张鹏45天内答复。最后于2020年1月9日该中心答复我说,经过集体研究,说白了、张鹏说执行完了,根据证据证明,张鹏没有执行完。要经开区法院再执行一次。蔡文斌认为,要经开区法院再执行一次,就是对张鹏两年多来的枉法执行作出的明确结论。还值得强调指出是,“10月22日庐山检察院不支持申请监督申请决定书”,就是在省执行局指挥中心10月11日挂网督办期间出台的。决不是巧合,与上述1、谭检察官“两次电话通知”给我的印象是一 脉相承的错误。同时也再次证明庐山检察院没有执行完。 纵观上述一、以及1、2两个方面,说明庐山检察院不支持申请监督决定书,是故意循情枉法的。根据《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第六条之规定,应当追究责任。 二、是我向九江市中级检察院申请监督材料,主要有四项内容。这里就不再重述。 91岁老人,期盼九江市检察院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19条、第124条、以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73条之规定,维护社会公平公正。 申诉人:蔡文斌 日 期:2022年5月25日
九江市检察院五部李主任:你好! 5月20日下午,我收到九江市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给我回复函称,“你关于江西省高院(2017)赣民再43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监督的来信收悉,经审查,庐山检察院已于2019年(文号从略)作出不支支持监督决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正因为,庐山检察院2019年10月22日作出不支支持申请监督决定,是循情枉法的错误。因此,我向九江市检察院申请监督是正当的。 故于5月25日向市检察院反映两件客观真实发生的事实。 关于庐山检察院不支支持监督申请的错误概略重述如下 1,本申请执行案的执行根据,是省高院生效判决书确定的行为义务,具体是归还东侧房屋,说明不是交锁匙就能执行完毕的。 更何况7月22日,庐山法院执行局张鹏、检察院谭英、云中派出所、综合执法局等四家司法执法单位到小天池23号房屋现场执法,发生极其严重恶劣事件。我是谭英检察官通知参加的,是亲眼目睹执行局张鹏枉法执行行为,检察官在执行现场竟未置一词,失去了检察官应有的监督职责。有当时在现场拍摄的照片佐证。 2,8月22日我向九江论坛发贴,8月23日就引起了多方反映,以法院和检察院为例。23日中午谭检察官以电话连续三次和异乎寻常急促的语气问我“你在哪里”?我说我在大排挡吃饭。谭又问“你在哪个大排挡吃饭”?在谭一再追问下我便反问、你究竟有什么事?谭说“法院要找你”。当时我与谭便约定下午两点到九江中院见。 下午两点,张鹏在中院大门口等我,我隨张鹏到三楼庐山法院办公室,套话不讲,张鹏拿出锁匙要交给我,我拒接便提出,根省高院生效判决书确认的行为义务是归还东侧房屋。张鹏说“归还东侧房屋待向院长汇报以后再说”。由此也足以证明交锁匙是为了应乎、故意拖延,更没有执行完毕。 为此,91岁老人恳求市检察院五部李主任,根据《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法》第73条规定,将“2021年12月2日,经开区法院欧阳局长不按照中院雷处长与其确定按照民事诉讼法250条规定交房的枉法行为”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颁布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19条第(三)项、第124条第(一)项规定,切实清除害群之马,整治顽瘴痼疾,维护社会公平公正,保护高龄老人合法权益。 申请执行人:蔡文斌 日 期:2022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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