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财政厅印发《江西省政府收入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首次将政府收入纳入绩效管理范围。《暂行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政府收入管理,推进收入预算编制更科学合理,有利于各地各部门实事求是组织收入,强化收入征管,严格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提高收入效益。
《暂行办法》明确了评价对象和实施主体。政府收入绩效评价对象为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政府收入绩效评价由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税务部门和其他收入征管部门密切配合。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选择政府收入或部分收入项目开展评价。省级、设区市财政局还可分别选择设区市财政局、所属县(市、区)财政局开展收入绩效评价。
《暂行办法》对评价内容和考核指标作了规定。在绩效评价内容上,聚焦收入预期目标制定、收入预算执行管理、收入征收管理、税费优惠政策落实、满意度等方面,分别设置成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主要包括收入预期目标设定与经济社会发展、减税降费等宏观政策的衔接程度以及程序上合规性;收入预期目标的完成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虚收空转、违规延压、异地引税等影响收入真实性的问题;收入征管制度建设、组织收入过程的合法合规性(如不得收取过头税费等)、征收入库及时性、征收服务便利性;国家和省出台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及效果;社会公众对政府组织收入行为及其实施效果的满意程度等。
《暂行办法》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应强化政府收入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府收入管理相关政策、改进收入预算管理,并作为相关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涉及收入征管的评价结果要及时反馈相关收入征管部门。收入征管部门要落实整改,强化征收管理。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整改落实情况要开展核查。
据悉,《暂行办法》自2023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