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
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近日,深圳市人社局官网发布了针对政协委员程宗玉《关于保障女职工享有生理假期的提案》的答复函时明确了: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据悉,“痛经假”早在1993年由原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5部门联合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就已指出。于2011年11月26日修订。
该《规定》的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健全相应的制度并设专人管理,对卫生室管理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女职工每班在100人以下的单位,应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对流动、分散工作单位的女职工应发放单人自用冲洗器。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至少有包括北京、上海、陕西、山西、安徽、浙江、湖北、江苏、江西、山东、甘肃、湖南、四川等在内的10余个省份,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的这一权益。
来源: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