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自力更生网友:
你好!首先对你崇高的行为在此点赞,你的诉求我们仔细研读过了,现答复如下:
《江西省遗体捐献条例》规定: 自然人享有捐献遗体的权利,遗体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遗体,以及从事与买卖遗体有关的活动,禁止将捐献的遗体用于医学、体育的科研、教学和临床移植以外的其他活动。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自愿表示捐献其遗体用于医学、体育的科研、教学事业,或者自愿表示捐献其遗体中的器官、组织用于临床移植。生前未表示捐献意愿的自然人死亡后,可以由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共同表示捐献意愿。自然人的捐献意愿应当得到尊重,自然人生前表示捐献意愿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改变其捐献意愿,捐献人的近亲属应当尊重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支持捐献人的捐献行为。自然人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遗体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背其生前意愿,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遗体。
捐献意愿可以以书面形式向红十字会表达,也可用微信关注“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公众号进行实名登记。
自然人因病或其他原因死亡后,红十字会派工作人员全程参与遗体捐献的见证,核实捐献人近亲属身份、签署相关法律文书,出具《江西省遗体捐献证明》并颁发《荣誉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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