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10日,该案例被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2022年度全省贯彻实施《民法典》十大典型案例之一。
出差途中的暧昧语句
张女士今年38岁,与比自己年长10岁的都昌人李先生是瓷砖销售伙伴。2021年9月,张女士从都昌前往河北某城市出差,与已经在那里等候的李先生一同会见客户以及商讨合作项目事宜。
同年9月10日上午,张女士赶到目的地后,与李先生取得联系,订酒店。其间,她收到微信消息“我们订双人床不”“省钱”,还有两个表情图。她顿时感到愕然,不知如何回复,待冷静下来后她回道“咱们出门做生意的,这点分寸都整不好,怎么赚钱?”并警告“任何时候不要再对我讲有失分寸的言语。”李先生随即回复:“逗你开心,别往心里去!”
5天后,李先生再次向张女士发送“我好想你”等暧昧语句。张女士不堪其扰,当即告知李先生与其终止合作伙伴关系,并将其微信拉黑。
持续不断的短信轰炸
被“拉黑”后的李先生并没有就此消停。同年9月16日至27日,他又向张女士发送短信50余条,其中包括“我保证从今天开始不喝白酒!”“这么久啊,消消气好吗!”“你还年轻,好多都不懂!”等内容,期间不断更换对张女士的称呼。
同年9月27日,张女士再次通过短信郑重警告李先生,“再有骚扰,我直接报警或者起诉。”同年11月9日至18日,仍未警醒的李先生再次发送“近来怎么样了啊!”“你还好吧!”等内容的短信。
几天后,张女士以李先生违背其意愿,对其实施有辱其尊严且含有性暗示的言语及行为,已经构成性骚扰,对其生活及精神产生严重影响为由,向都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维护女性权利
庭审中,张女士向法院出示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短信截图等证据,诉请判令李先生停止骚扰的侵权行为,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5万元。李先生则辩称,他与张女士只是合作伙伴,在合作期间双方虽有言语方面的玩笑,但不涉及所谓骚扰,双方合作关系于2021年9月份已终止,没有了任何往来,不存在张女士诉求的停止骚扰侵害,请求法庭驳回张女士的诉请。
在庭审中,张女士还提出,出差期间,李先生与她在一起行走时,曾一两次故意紧贴她,她及时躲避。李先生在醉酒后,未经她允许,连续踹她的酒店房门十多分钟。但因为缺乏证据证明,未被法庭认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性骚扰是指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具有性含义、性暗示内容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权格篇理解与适用》,性骚扰的主体为男女双方;性挑逗、性贿赂、性要挟、性强迫都会构成性骚扰,其形式不限于暴力强迫,更多的是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如身体接触、出示色情文学图像、网络性骚扰、电话性骚扰;性骚扰行为具有违背他人意愿的特点。
本案中,李先生发送微信“我们订双人床不”,具有暗指同房同床的意思,具有性暗示、性挑逗性质,可以认定属于性骚扰行为;发送短信“好想你!” “这么久啊,消消气好吗!”等,文字内容虽不具有性含义、性暗示或性挑逗的性质,但是与发送“我们订双床房不”具有时间上的延续性,内容有关联;张女士多次通过短信、微信警告李先生不要骚扰,足以说明李先生的行为明显违背其意愿。
法院认为,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念特别是“文明、和谐、法治、友善”的内涵考虑,结合性骚扰的定义,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可以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性骚扰侵权。对于张女士提出的,判令李先生停止性骚扰的侵权行为,经查明,李先生的性骚扰行为已于2021年11月19日停止;张女士提出的被告赔偿道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据《民法典》第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