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决策和实施程序,提高投资效益,我市印发《九江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5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政府投资决策、政府投资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
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市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水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前,市财政局应按规定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未通过评估的不得安排预算资金。·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投资项目外,项目单位通过江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由在线平台生成项目代码。项目代码是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一项一码。·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是项目实施建设和控制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经审批部门认定确需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百分之十的,经市政府同意后,项目单位应重新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送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项目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要求以国家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者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市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者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重大失误情形的,责令改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将相应信息依法纳入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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