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城市道路通行秩序,净化道路通行环境,遏制因不文明交通行为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西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相关规定,决定自即日起,在中心城区开展不文明交通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 整治时间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2月底开展集中整治,整治结束后转入常态化管理。
二、整治范围
浔阳区、濂溪区、柴桑区、九江经开区、八里湖新区
三、整治重点
(一)机动车过斑马线不礼让行人、压实线变道、车窗抛物、 违法停车等行为;
(二)非机动车闯红灯、驾乘电动车、摩托车不佩戴安全头盔、加装雨篷等行为;
(三)行人闯红灯、翻越中心隔离护栏、过人行横道不走斑马线、乱穿马路等交通违法行为;
(四)其它交通违法行为。
四、法律责任
(一)对在交通路口、主次干道等交通秩序点位违反本通告规定的重点违法行为,由公安交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综合应用拖离车辆、罚款、抄告、公示等措施,从重从快处理,并通过网络、电视、报纸等全媒体进行集中曝光;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它组织的公职人员交通违法行为,除依法处罚外,将定期汇总后向有关职能部门抄告;是中共党员的,抄送市直机关工委;是公职人员(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的抄送至市文明办,非党员、公职人员的其他人员,按其居住地由市文明办分别转送所在区文明办,在其所居住社区进行公示曝光;(二)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公安交管部门将通过电子警察抓拍、执勤民辅警现场发现以及群众举报等方式加大对重点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三)对阻碍执法部门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从重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广大交通参与者积极参与、支持和配合文明交通秩序专项整治,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服从管理,抵制各类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摒弃交通陋习,共同营造安全、文明、畅通、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