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调剂金筹集。
1.省级调剂金由各统筹区上解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省级调剂金利息收入和省内异地就医监管追回基金等其他收入构成。
2.各统筹区分别按本年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基金征缴收入(包含财政等其他资金代参保对象缴纳的保险费收入,不含个人账户收入)的适当比例提取省级调剂金,上解至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3.职工医保上解比例为10%,居民医保上解比例为15%。上解比例由省医保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政策变化、基金运行等情况适时调整。
4.省内异地就医监管追回医保基金,由就医地医保部门区分职工医保、居民医保险种和参保地后全额上解至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