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建设有限公司庐山市分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总局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和《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2022年版)》(九江市应急管理局2022年6月印制)第20项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2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某建设有限公司庐山市分公司项目部负责人熊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以下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和《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2022年版)》(九江市应急管理局2022年6月印制)第7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1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