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去年九江市出台的《九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第二节中也对养犬行为进一步规范细化:
第十九条饲养犬只应当依法履行狂犬病等动物疾病强制免疫义务,城市管理区内养犬实行登记挂牌制度。县(市、区)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养犬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二十条城市管理区内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独立居所,并到所在县(市、区)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办理养犬登记,同时提交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和住所证明。 第二十一条城市管理区内饲养犬只的单位应当配备犬笼、犬舍、围墙等封闭安全防护设施,树立明显的养犬标志,安排专人饲养和管理犬只,并到所在县(市、区)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办理养犬登记,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养犬必要性用途说明; (二)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三)饲养犬只专门场所和设施的证明; (四)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第二十二条城市管理区内饲养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饲养危险犬只; (二)不得驱使、放任犬只伤害、恐吓他人; (三)犬吠影响他人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四)不得在住宅小区的公共区域养犬; (五)不得虐待、遗弃犬只,不得随意抛弃犬只尸体; (六)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危险犬只的标准、品种名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因特殊工作需要饲养危险犬只的,经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不受前款限制。 第二十三条城市管理区内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犬出户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挂犬牌、用犬绳(链)牵领犬只,主动避让他人; (三)不得携工作犬、导盲犬之外的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商场等场所以及设有犬类禁入标识的区域; (四)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文明养犬不掉“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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