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七里湖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214宿舍地块)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第214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九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九府发【2016】12号)、《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九府发【2016】27号)等法律法规,已征求本项目范围内被征收产权人的意见,并对该项目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正当。经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研究同意,决定对七里湖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214宿舍地块)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项目征收范围为东至奥盛钢缆公司、南至老九瑞路、西至闽赣公司214码头厂区、北至闽赣公司214码头厂区。具体详见房屋征收红线图。
二、房屋征收部门: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建设环保局(以下简称区建设环保局)。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由区建设环保局委托七里湖街道办事处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详见《七里湖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214宿舍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五、房屋征收期限:自房屋征收正式公告发布之日起90天内完成房屋征收和拆除工作。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增加补偿费用的不当行为,违法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并按违章建筑认定予以强制拆除。 七、征收实施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单位、被征收产权人要顾全大局,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在上述工作过程中,征收当事双方如违反法律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八、被征收产权人对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九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征收决定发布生效后,被征收产权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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