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管局关于“城管如此贴条对吗?”帖子的回复 2021年5月7日上午10时05分许,市城管局直属三大队执法队员在巡查时,发现赣G0F217停放在九江市重庆路非机动车停车位上,影响非机动车停放及行人通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以及《九江市城市道路通行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具体内容附后),因此,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车张贴了《道路交通违法停车告知单》,执法人员的行为是合法的,并没有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停车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有序推进城市停车设施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市政管理部门依法在城市道路及周边区域管理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机动车应当在停车泊位内有序停放,非机动车应当在划定位置有序停放。 《九江市城市道路通行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上停放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泊位设计车型停放和依车辆通行方向顺序停放; 九江市城市管理局 2021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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