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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17 09:3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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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广东
十问九江市人民检察院之十:为什么从来不给我们一个详细的书面回复?
各级各位领导,你们好!我们是“张丽明等人故意伤害龚淑惠”申诉案的申诉人及其代理人。
2022年4月1日我们向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该院经过审查、复查后,2023年1月29日做出《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九检刑申通[2023]1号),不予抗诉。收到通知书后,我们不服该决定,向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2023年5月15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由九江市人民检察院重新办理。2023年9月27日,我们收到了九江市人民检察院《九江市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九检刑申通[2023]6号),仍然认定我们的申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抗诉。
我们毫不掩饰地表示过不相信九江市人民检察院能够公平公正办理此案。但是我们没有想到他们能够如此罔顾事实和法律,如此蔑视申诉人及其代理人。
今天开始,我们将陆续依法依规通过网络和信访等渠道,系列对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检察院对于本案中“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和办案人员涉嫌失职渎职的问题举报。
今天反映的问题是:为什么从来都不给我们一个详细的书面回复?
今年6月13日,九江市人民检察院丁检察官来电告知我们,案件已经由省检交办给九江市检。交办原因是“由于相关办案人员履职不到位,使得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好”。法律效果不好的表现是在相关法律文书中出现了错误,法律术语使用不够规范,释法说理不够充分、明确;社会效果不好的表现是案件办理引发了负面舆情,息诉息访工作处理得不好。
我们当然是不认可这个原因的,我们认为这个案子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但是即便按照丁助理说的,重新办理的重点应该是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做好答疑解惑工作。《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结案和复查终结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制作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于十日以内送达申诉人,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
我们在申诉时提出了大量的实实在在有理有据的疑问。可是申诉结果通知书里丝毫不回应我们的质疑。
我们在接到通知书后,多次打电话到九江市人民检察院找负责审查的余盛龙检察官询问,要么不在、要么开会,我们多次请他办公室的同事转告他回电话,至今也不回。
不仅如此,九江市人民检察院在此次重新审查时,还捏造逼迫签字等情节,拿出我们从未见过的《法医学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和之前提都不敢提的620听证意见,企图强行坐实坐死申诉人的罪名。
九江市人民检察院此番操作,除了激化矛盾,引发申诉人强烈的不服、不满之外,还有何用?
我们在历次的诉讼过程中、上访材料上都强烈要求、希望办案机关查明事实,拿出充分确实的证据,并给予我们详细的书面答复。比如拿出证据证明办案民警当天傍晚(2020年8月31日)18时25分52秒到了现场;拿出证据证明当天下午3点左右李春莲和龚淑惠通了电话;拿出证据证明见证人“王嘉”每次作为见证人都符合法律规定;拿出证据证明申诉人逼迫龚淑惠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拿出证据证明2020年9月1日的CT片显示多出来的5处骨折可以不被确认;拿出证据证明龚淑惠的伤只可能在8月31日下午形成;详细解释证人李春莲为什么可以不出庭;证人朱英为什么出庭了可以不接受质证;110接警记录为什么跟龚淑惠后来说的完全不同;龚淑惠说打花眼了、打蒙了,公安又是怎么知道被打情形的;在没有得到实质补充侦查后,检察机关是怎样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听证会上王警官说当年他年轻体格好,只断了八处肋骨,手痛得举不起来,龚淑惠断了14处肋骨,是怎么可以轻松走下楼梯,且举手打十几二十个电话的;陈飞为什么每次口口声声说“你妈逼的,不是你打的,鬼打的”;黄景为什么说“肯定要判有罪,如果判无罪的话,检察院百分之百要抗诉,判了也是白判”;姜迎为什么会叫张洋洋认罪认罚,叫她写认罪认罚材料又不对她采用认罪认罚程序,且不依法在拿走的材料上签名;........等等等等。
既然这个案子办的这么复杂,就说明有许多需要释法说理的情况。法律有规定、省人民检察院有要求、当事人有期盼,为什么就能够丝毫不做解释说明,丝毫不回应当事人的质疑呢?如此既不说理,也不释法的做法,到底是否合法?这是否意味着办案机关的定案、定罪理由根本上不了台面,给出书面回复便会留下破绽和把柄?
除此,我们实在想不到还有其他什么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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