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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22 11:5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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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广东
昨天,我们向浔阳区人民法院寄送了关于延期审理的意见,核心意见就是认为此案根本不具备延期审理的期限。主要内容摘录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①本案是一起“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案子,并非命案或者其他十恶不赦的案子,不可能判处死刑。
②本案虽然有附带民事诉讼,但是我们对民事部分没有争议,我们的焦点在刑事部分。刑事成立民事就成立;刑事不成立,民事自然就不成立。且原告的民事部分诉求应该都有单据,一点也不复杂。
③本案发生在九江市浔阳区白水湖路20号大桥社区。其直线距离离本案的公检法办案机关均不到2公里,3-5分钟的路程,不属于交通十分不便的偏远山区。
④本案不过是因家庭矛盾引发的纠纷,嫌疑人均为至亲,既无组织,也无预谋。之所以涉嫌此案,完全是因为哥嫂离婚,龚淑惠到哥哥家里去闹,担心哥哥和小侄女才到了九江,否则这个事情根本不会牵扯到她们头上。嫌疑人完全不符合犯罪集团的性质。
⑤本案中的嫌疑人从老家到九江来的目的不是作案,在其他地方也没有作案,她们均无犯罪记录。不属于流窜作案。
⑥本案涉及面也不广,只涉及到故意伤害罪,全部当事人只有5人。不像有些暴力案件涉及伤害、抢劫、盗窃、强奸等,也不像有些职务犯罪涉及贪污、挪用、行贿、受贿等,更不像有些案件会涉及到高层领导,因此本案远远达不到法律层面的“涉及面广”。
第二百零四条规定: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本案没有申请回避,在法庭上没有听说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也没有听说检察人员提出需要补充侦查。
所以,我们对延长审判期限十分不理解。
因此,我们认为,法院放着《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款“(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么清晰的法律条文不用,而以“案情复杂”这么主观、模糊的概念来延期,是不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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