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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zhangmeng510

请看刚刚被打断了14根肋骨,造成21处肋骨骨折的人是如何走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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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28 09:39:5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西
服从判决,真心悔过、积极赔偿的,酌情轻判。拒不认罪,百般抵赖,毫不悔改的,必须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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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7-28 10:44:3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祥伟 发表于 2021-7-27 08:18
一张CT真相大白,打人者难道还有理了?

谢谢你的关注。建议:1.点开我的微博看看那段视频监控。2.CT我没有看到,但是鉴定报告上写的是“6处以上”,你见过这样写的吗?3.鉴定报告没有排除陈旧伤可能。你认为需不需要排除?4.去年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是针对正当防卫这一块的修改,明确载明不支持“谁闹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不知道你了不了解?欢迎对以上4点继续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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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7-28 12:17:4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无名客 发表于 2021-7-28 09:39
服从判决,真心悔过、积极赔偿的,酌情轻判。拒不认罪,百般抵赖,毫不悔改的,必须重判。 ...

你说的没有错,但是少一个前提,那就是:嫌疑人确实有罪,且判决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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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28 21:10:4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西
无名客 发表于 2021-7-28 09:39
服从判决,真心悔过、积极赔偿的,酌情轻判。拒不认罪,百般抵赖,毫不悔改的,必须重判。 ...

试问哪条法律规定公民服从判决,不得上诉,没有罪怎么悔,最新法律规定不能强制被告认罪认罚,就是被告认罪认罚以后,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有罪的,仍然要作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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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28 21:23:0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西

你好像跟楼主的亲人有深仇大恨一样,一点同情心都没有,一进来就来个重判,也说不出子丑寅卯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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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1 10:55:2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西
司法公证是社会最后的底线,如果没了这条底线,无异于白日点灯,还是GCD执政的天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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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1 14:40:4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西
黑心驾校 发表于 2021-8-1 10:55
司法公证是社会最后的底线,如果没了这条底线,无异于白日点灯,还是GCD执政的天下吗?
...

观点明确,完全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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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3 14:36:1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西
黑心驾校 发表于 2021-8-1 10:55
司法公证是社会最后的底线,如果没了这条底线,无异于白日点灯,还是GCD执政的天下吗?
...

有时候在一些特权或强权或权贵的操纵下,法律的天平也会倾斜,别说不可能,任何时候都有可能,只有一种情况不可能,那就是你也是权贵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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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3 21:20:5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西
佳红训犬 发表于 2021-8-3 14:36
有时候在一些特权或强权或权贵的操纵下,法律的天平也会倾斜,别说不可能,任何时候都有可能,只有一种情 ...

那我是不是可以理解成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或者说有钱的就有理,没有钱的就没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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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8-5 17:03:0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这个案子,到现在来说,几乎可以断定:没有证据(或者说没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能够证明张丽明等人故意伤害了龚淑惠。关于这一点,我想广大的论友应该能够接受。否则的话,案子不可能拖这么久。
肯定会有人认为,这个案子存在两个事实:一是打人的事实;二是没有证据的事实。也就是说,有人肯定会觉得,人肯定是她们的打的,证据也是找不到的。就跟公安派出所的想法一样。
有这种想法的人,是从“伤者总不至于无缘无故受伤,总不至于自己自残”这样的“情理”的角度思考问题的。
但是有这种想法的人,又忽略了“嫌疑人跟伤者也没有那么大的仇恨,何至于群殴而打断她十几根肋骨”这样的情理。
以上两种“情理”都是人之常情,分别来说都能成立,但是放到一个特定的案子上却又存在矛盾。
这种矛盾,并非不可解决。解决的途径还是“情理”,就是和解。也就是说,这种事情,没人看见,没人听见,就是家庭矛盾,也不是重伤,双方有争吵,有拉扯。有的人当时受伤害多一些,有的人受伤害小一些。这种事情只能坐下来商量解决,赔礼、赔偿等等。这是民间的通常做法,也是司法机关提倡的做法。
遗憾的是,我们尝试了所有的努力,都无法达到和解的愿望。从而被逼到法庭。
虽然“法”也是讲情理的,但是“法”又不是一般的“情理”。从情理来讲,这是一件家庭矛盾;从法来讲,这是一起刑事案件。从情理来讲,可以模糊一些事实,可以不需要那么多的证据,所谓“花钱消灾,马虎了事。”“低头不见抬头见”“冤家宜解不宜结”这都是民间的智慧。
但是法就不是这样了。法庭讲的是“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讲的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
因此,事情到了这一步,只能讲证据了。说白了,“打了,没有证据,是没打”;“没打,没有证据,更是没打。”这就是法律,这就是证据。聂树斌案、张玉环案能够翻案,就是因为证据不足。杭州保姆纵火案,尽管民意沸腾,但公安目前还没有启动重审,也是因为证据不足。这是我们都应该要坚持的法制精神。否则吃亏的还是普通的人民群众。
因此来说,到目前,办案机关还是继续羁押我的姐妹和外甥女,我认为是不妥的。我不否认她们有嫌疑,因此前期的羁押我们可以理解。但是到现在还是继续羁押,就存在以押代罚、以押代审的行为,违背“少捕慎押慎诉”的保障人权精神。
这个时候,应该放人,最起码应该取保候审。因为办案机关已经获得了足够的时间来侦查和审查,对“受害者”来说已经很公平了。但是都没有取得有效的证据。继续羁押,对“嫌疑人”就不公平了。
请各位论友继续关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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