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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金水木火土

[生活杂谈] 胜诉容易执行难 941户 债权人约5000人 唯独我一人分文未付 是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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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9-5 18:14:1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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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江西民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九龙街龙翔国贸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61268508XB。

  法定代表人:王翔,董事长”
摘自九江两级法院规范文书(起诉状)
“民生集团是法人,王翔是自然人,搞清楚欠款主体再扯事哦。一天天的学识渊博,连个基本概念都搞不清。”,不要不懂装懂,乱说一通。法律文书明确表述:“被告:江西民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九龙街龙翔国贸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61268508XB。法定代表人:王翔,董事长”,王翔老赖是“法定代表人”,你却在这里装逼、挑刺,羞也不羞?




 楼主| 发表于 2021-9-7 14:53:1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西
     九江民生集团借钱不还,侵吞债权人巨额财产.这个可耻的老赖却还在江西走红.全体债权人必须擦亮眼睛,警惕其不断翻新的赖账伎俩.面对其假借破产以实现逃债的图谋,债权人更要团结一致,揭露其阴谋.以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楼主| 发表于 2021-9-7 15:43:3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西
金水木火土 发表于 2021-9-7 14:53
九江民生集团借钱不还,侵吞债权人巨额财产.这个可耻的老赖却还在江西走红.全体债权人必须擦亮眼睛, ...

    王翔签发的“致歉信”其实是一份典型的违约、赖账的记录,如果他能够按照“致歉信”承诺的2016年还20%,2017年还30%,2018年上半年还25%,分年结算,三年还清。如果这一承诺能够兑现的话,我作为18位债权户的代表,在这里明确表个态:“我们可以握手言和,我们前世无仇,今世无怨,没有必要这样‘对簿公堂’,我和丁都曾当过兵,没有‘借钱不还’这件事我们说不定还攀得上战友,也没有必要网上这样子维权,我承诺,只要民生集团按照他自己的‘致歉信’的承诺予以兑现,我可以把我在人民网的强国论坛、天涯论坛以及自动转载的各大网站的维权贴全部撤下,可惜民生集团代理人丁少华却不敢答应这个充分条件。”
  “ 当我代表抱团起诉的18位债权人表达上述意见时,在座旁听的20多位守望相助的债权人爆发了热烈的掌声,,他们忘记了这是庄严的法庭,这里还有法庭纪律。主审张洪清法官似乎听出了我们债权人的心声,并未责怪,反而问询上诉人(民生集团有限公司)是否要求法庭调解,代理人丁少华自知兑现不了自己拟定的‘致歉信’中的承诺,极力回避和不敢正面回答‘和解事宜’”

 楼主| 发表于 2021-9-7 16:12:5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西

胜诉容易执行难 941户 债权人约5000人 唯独我一人分文未付 是何原因


揭露王翔老赖“假破产、真逃债”的实质


啊!我叫王翔,资产做到了为零,就是资不抵债,总该让我破产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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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虚假破产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虚假破产罪是指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犯有虚假破产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犯罪构成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公司、企业的破产制度和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破产制度主要是指国家破产法所保护的破产秩序;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则主要是指财产权利。

  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假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和其他人利益的行为。具体包括三方面内容:

    一是必须实施了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其他转移财产、处分财产的行为。隐匿财产,是指将公司、企业的资金、设备、产品、货物等财产全部或部分予以隐瞒、转移、藏匿。承担虚构的债务是指:捏造、承认不真实或不存在的债务。“其他转移、处分私分财产”,是指,《破产法》第三十五所规定的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以及放弃自己的债权等等行为。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情形中任何一种转移或处分财产的行为,就符合了这一客观的行为要件。

  二是必须实施了虚假破产。即是债务人在未发生破产原因的情况下,通过抽逃、隐匿或转移财产等手段,虚构伪造破产原因,申请宣告破产,以逃避债权人的追索,从而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这里的虚假破产是指,企业未达到破产界限,伪造破产原因,申请破产,而非真实破产。

  三是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和其他人的利益。即必须是给债权人和其他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行为,才构成本罪。

  这里的债权人是指因公司、企业举债而与公司、企业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金融机构、公司、企业债券持有人以及经济合同中享有债权的人等,“其他人”是指公司、企业的职工、国家税收部门等等。以上三个客观方面的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由任何公司、企业构成。即根据《破产法》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 [4] 规定,具备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和私人企业等都符合。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体构罪要件。但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只是犯罪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由故意构成。行为人必须具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在本罪的犯罪动机和目的方面往往是为了逃债。但犯罪目的和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司法认定

  编辑

  虚假破产罪的立案标准

  虚假破产罪

  根据修正案(六)之六规定,本罪在罪状表述中,把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作为定罪的界限,因此,本罪属于结果犯,行为人不仅要实施虚假破产的行为,而且要给债权人和其他人利益造成严重损失,才构成本罪,才能予以追诉。

  虚假破产罪主观故意的认定

  本罪的主观主面只能是出于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虚假破产罪是在一种在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利用特定手段实施的欺诈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明知其行为会导致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但仍采取隐瞒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等多种手段,积极转移和处分财产,造成资不抵债的假象,从而实施破产。

  注意区分一罪与数罪

  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往往会实施多个行为将大量资金隐匿或转移,然后伪造有关会计文件和商业帐簿,掩盖资金的真实流向,通过不真实的会计资料等文件,制造企业资不抵债的假象,再申请破产。

  本罪与妨害清算罪的界限

  本罪与妨害清算罪同属于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管理秩序犯罪,且本罪作为第162条之二附设于妨害清算罪之下。这表明两罪旨属于故意犯罪,而且在侵犯罪客体上具有一致性。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承担虚构的债务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4,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根据修正案(六)之六规定,本罪在罪状表述中,把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作为定罪的界限,因此,本罪属于结果犯,行为人不仅要实施虚假破产的行为,而且要给债权人和其他人利益造成严重损失,才构成本罪,才能予以追诉。



  什么叫破产逃债?

  破产逃债是指债务人不依法进行破产,隐匿企业财产,造成资不抵债假象进而达到免除债务的目的的逃债方式。

  纵观各种各样的破产逃债现象,综合起来大致有下列几种情形:

  (一)债务人在申请企业破产前,就进行假破产、真逃债的准备。

  主要表现有:

  第一,一些企业规避现行《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5条的规定,在破产申请前6个月,就有计划、有目的地坚壁清野,转移企业内核,留下企业空壳,然后滥用破产制度,金蝉脱壳,逃废债务。其方法有: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低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或是放弃自己的债权。

  第二,一些企业利用企业分立的形式,采取“先分后破”、“新老企业划断”等方法,将资产转移到新设的企业,然后根据分立协议由老企业承担全部债务,然后由老企业宣布破产,甩掉债务。

  第三,一些企业借资产重组为由将原单位全部资产和资金组成股份有限公司,使原单位名存实亡;还有一些企业借资产重组之名将原公司划分为若干小公司,债权债务、经营管理与原来的母公司完全分立,使原公司成为“空壳”。

  第四,一些企业通过投资的方式转移资产,使原来的企业仅剩下“空壳”。

  (二)债务人在申请破产后至被法院公告破产期间,进行逃债欺诈活动。

  主要表现有:

  第一,按现行《破产法》规定,一般破产案件从申请到破产公告,即使不包括和解整顿程序,最快也得6个月时间。债务人利用在这段时间内仍对企业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进行抽逃资金、转移财产等破产逃债活动。破产程序每延长一天,破产财产有形、无形损耗和流失的风险就可能增大一些。

  第二,擅自套用国务院有关破产试点城市的优惠政策,随意抬高职工生活安置费。职工破产安置费用从破产财产中优先偿付后,大多数企业实际上已无产可破,剩下的债权几乎得不到清偿,只剩下空头的请求权。

  第三,一些企业在申请破产后,采取边破产、边生产、边赖债的经营方式,逃废、悬空债务。

  (三)在破产欺诈案件中,不仅企业积极主动地实施,而且有的企业上级领导机关、地方政府部门甚至法院也参与到破产遮债的行列,对破产选债予以支持纵容,甚至策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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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9-13 11:03:4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西
由“交通事故拒绝赔偿还高消费,九江一男子被刑拘”所想到的





  对于老赖,依法依理都该如此。希望都昌的做法得到推广,都昌能做到的九江其他地方为什么做不到?例如王翔老赖欠债不还,为什么不抓起来。为都昌公检法机关赞一个。
   

    我和市政协主要领导在一起的合影,因为他有晚辈在九江市公安系统刑侦部门任职,故以此引起公安部门学习推广都昌的做法,把已经数百次被最高法列为老赖,并且板上钉钉的老赖王翔抓起来,不还钱就不放人,为债权人“追赃挽损”,为人民服务。  



 楼主| 发表于 2021-9-13 11:57:5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西
对于老赖,依法依理都该如此。希望都昌的做法得到推广,都昌能做到的九江其他地方为什么做不到?例如王翔老赖欠债不还,为什么不抓起来。为都昌公检法机关赞一个。
发表于 2021-9-13 13:52:0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西
高贵高贵高贵
 楼主| 发表于 2021-9-28 20:17:1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西
帖子不能沉,不然,还以为我有冤不申,有债不讨呢!
 楼主| 发表于 2021-10-10 12:40:5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西
帖子不能沉,直到冤屈伸。
 楼主| 发表于 2021-11-2 18:16:4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近日,海南高院依据最高法颁发的有关精神,作出了“对于2021年11月1日后生效的民事、行政案件,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不需要当事人申请,法院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主动退还有关当事人,应退尽退,并接受群众监督。九江两级法院对于我的胜诉案,一文一文都没兑现,包括诉讼费也是分文未兑,相关部门是否要调查清楚“这是为什么”?要不要追查清楚?实行问责?本人将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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