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2345政府热线平台转来举报,反应江西某实业有限公司销售的红星桃花源筑(南昌市温泉南大道88号)商品房存在欺骗消费和违规收费问题。经核查:当事人于2021年1月5日起,把由商业银行缴纳抵押权登记的费用转嫁给购房人承担的价格违法行为,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南昌市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在2020年11月30日为销售桃花源筑一期商品房与江西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代办业务合作合同。主要服务内容包括:1、为业主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书;2、为按揭业主办理抵押登记及他项权证手续。服务费用由江西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自行向桃花源筑一期业主收取。费用标准:代办服务费每户600元;代房管局收取业主产证费每户160元。
自2021年1月5日至26日,当事人委托江西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为桃花源筑一期业主办理不动产权证时,收取不动产权证代办服务费536户,每户服务费600元,计收取代办服务费321600元;收取产权转移登记工本费536户,每户产权转移登记工本费80元,计收取产权转移登记工本费42880元;收取抵押权登记费497户,每户抵押权登记费80元,计收取抵押权登记费39760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第五项“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登记费由登记为抵押权人的一方缴纳;向购房人提供抵押贷款的商业银行,不得把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费用转嫁给购房人承担”的规定,各办理贷款的商业银行是抵押权人,抵押权登记费由商业银行一方缴纳。
至案发时止,当事人把由商业银行缴纳抵押权登记的费用转嫁给购房人承担,违法所得3976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该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给予违法所得两倍计人民币7952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