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金龙半岛小区业主: 您好!您所反映的武宁金龙半岛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强硬向您收取“装修管理费”是否合理、合法、合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对所服务的物业小区,在业主实施房屋装修过程中需要承担装修管理监督职责,其收取装修管理费也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10 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三)允许施工的时间; (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七)管理服务费用;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二、根据《九江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并与物业服务人签订装饰装修服务协议。未签订协议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按照临时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的约定,禁止装饰装修施工人员、材料进入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人应当将装饰装修的时间、地点等情况在拟装饰装修的物业楼内显著位置公示,加强对装饰装修活动的巡查、监督。业主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未提前告知或者违反相关规定以及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单位。《九江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发现物业管理区域内有违法行为不予劝阻、制止,或者不按照规定报告的,由有关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特此回复! 武宁县住建局 2021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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