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丁运洋,男,汉族,庐山市人,1982年12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360427198212022018,住庐山市蓼南乡和公塘村丁家咀29号附1号。 13479878888
被举报人:庐山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发现新的证据遭受办案人和负责领导拒收,致使有案不立,有罪不究,漏罪漏犯,致使本院作出的《[庐检一部不立审{2021}Z1号]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严重失职、渎职、错误。
一、2021年3月份,庐山市检察院在审查本案虚假诉讼罪,公文证件印章罪,拒不履行法院裁判裁定罪,伪证罪,伪造证据罪一案立案监督期间。申诉人发现新的证据,即《李龙与查金姣离婚协议书》一真一假各一份。申诉人将该份新的证据提交给庐山市人民检察机关刑事负责领导和办案人员时,且拒收申诉人提供的新证据,理由该证据对虚假诉讼罪立案监督,起不到作用。后经法律专家一致认为,该份新的证据《李龙与查金姣离婚协议书》对虚假诉讼罪立案监督,补充证据,有重大作用。可以追究行为人实施虚假诉讼同时,涉嫌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证据罪、虚假诉讼罪。理由如下:
A.2012年1月11日李龙与查金姣在原星子县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双方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约定夫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所有财产(案涉房屋)约定归查金姣个人所有。证明:案涉房屋所有权权属归属是查金姣。李龙无权处置该房屋。
二、李龙伪造假《离婚协议书》有2个目的,造成了4个结果:
A. 李龙提供假《离婚协议书》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了刘秋云借款
30万元。
B. 李龙提供假《离婚协议书》欺骗房管部门工作人员,李龙擅自一方(未经前妻查金姣同意)将该房屋(以借款作担保形式)违法办理抵押登记在刘秋云名下。
C. 2016年期间,刘秋云诉李龙确认2015年4月1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一案,案号为:原星子县法院(2016)赣0427民初75号。刘秋云将该份假《离婚协议书》提交给法院庭审举证、既然当证据使用了。一、造成了【庐山市法院(2016)赣0427执79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适用法律错误。其次,导致查金姣本应享有该案涉房屋所有权权属归属,错拍或未厘清将查金姣个人名下享有一半份额的50%财产未划分开来。且法院对该案涉房屋拍卖款,全部执行分配给了李龙的所有债权人。法院应对夫妻共同共有财产中共有人所享有的财产份额予以保护。依据【最高院:生效判决未列债务人的配偶为当事人,法院不得查封和执行配偶的个人财产。夫妻一方为债务人的生效判决书未列债务人的配偶为当事人,也未确定夫妻一方(债务人)所涉债务系其夫妻共同债务,人民法院不得查封和执行夫妻另一方的个人财产】。二、造成了查金姣产权权益受损。三、造成了查金姣唯一合法债权人(申诉人)合法权益受损,即未及时得到查金姣名下个人财产优先受偿权。
三、刘秋云等人虚假诉讼行为,4年之久,多达7起。造成了累诉。并多次扰乱司法秩序,情节恶劣。与此同时,在当初时间节点上,申诉人本应可以足够享有案涉房屋拍卖款的全部债权清偿。且因刘秋云等人虚假诉讼累诉久,致使其他债权人入续增多,造成了举报人的“蛋糕”合法债权未得到全部清偿。
四、刘秋云等人虚假诉讼行为,造成司法审判公正结果,作出了错误。
A. 刘秋云将该份假《离婚协议书》提交给法院庭审举证、既然当证据使用了。一、造成了【庐山市法院(2016)赣0427执79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适用法律错误。其次,导致查金姣本应享有该案涉房屋所有权权属归属,错拍或未厘清将查金姣个人名下享有50%份额的财产未划分开来。
B. 造成了查金姣产权权益受损。
C. 造成了查金姣唯一合法债权人(申诉人)合法权益受损,即未及时得到查金姣名下个人财产优先受偿权。
D. 在当初时间节点上,举报人本应可以足够享有案涉房屋拍卖款的全部债权清偿。且因刘秋云等人虚假诉讼、造成了累诉,致使时间久,其他债权人入续增多,造成了申诉人的“蛋糕”合法债权未得到全部清偿。
E. 日期为2015年9月21日《房屋买卖合同》形成时间是假的。然而2019年期间,刘秋云将前诉恶意翻供的该份伪造的2015年9月21日《房屋买卖合同》,再次提交给了法院举证,再次当新证据使用。造成了庐山市法院(2019)赣0483民初567号,造成了司法判决结果错误。法院支持刘秋云的该份证据理由。致使造成了【庐山市法院(2016)赣0427执79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将刘秋云列入其中之一。是错误。并造成损害申诉人及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受损。
F. 在当初时间节点上,举报人本应可以足够享有案涉房屋拍卖款的全部债权清偿。且因刘秋云等人虚假诉讼累诉久,致使其他债权人入续增多,造成了申诉人的“蛋糕”合法债权未得到全部清偿。
四、举报人因发现庐山市人民检察机关在审查本案涉嫌虚假诉讼罪刑事一案立案监督时,检察机关且依据民事证据,当刑事使用。基于李龙与刘秋云双方伪造签订的“2015年9月21日《房屋买卖合同》”这不是捏造的事实。而是部分篡改事实,不是无中生有。且该协议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致使庐山市人民检察机关作出的《[庐检一部不立审{2021}Z1号]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是错误的及办错了案。
A. 刘秋云等人均已在法院庭审中陈述及公安机关供述,2015年9月21日《房屋买卖合同》是假的,并供认不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