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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zhangmeng510

如何看待有关部门格式化、选择性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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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2-23 17:06:2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cyjjlt 发表于 2021-12-23 12:19
如果法治逗你玩,那就彻底完了。

说多了都是泪,也是累!我们深切的感到法律不是我们了解的那个样子。我们不停的说、不停的说、不停的说,切实让人感到我们就是嘴硬,就是抵赖的嫌疑。可是我们真不是,因为我们说的,我们所要求给我们答复的,办案部门根本都不理睬。话语权在他们手里,我们除了写和说,又能做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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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23 22:25:0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西
办案人员没有证据证明张丽明打人,就应判张丽明无罪,不要冤枉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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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23 22:36:3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西
冤假错案给当事人及其亲属芾来伤痛真是一言难尽,比如张玉环案,聂树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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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2-24 16:13:2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热心市民张先生 发表于 2021-12-23 13:45
30号的肋骨是怎么断的?是否由此导致了31号的打人事件?

30号因为她到我哥哥家里,跟我哥哥发生争吵,用身体冲撞了我哥哥,然后又自己倒地打滚。当天晚上洗完澡她跟我哥哥说身上痛,第二天清早也说了身上痛。第二条上午她跟她女儿说昨天不该和他(指我哥哥)吵,把自己的骨头都弄断了。31日上午我的姐妹到九江,不是找她打架的,因为我的哥哥并没有被她打伤。所以,这两天的事情本来应该没有什么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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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2-24 16:24:1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小姑娘是看到这些,非常气愤,才翻拍出来要给我们看看的。相信很多人在别人的手机里看到这些都不会无动于衷吧。或许她不该去九江、不该抢夺她的手机,不该翻拍,但是本人以为,这并不影响这个翻拍的东西可以作为证据,更不能因为她的行为不当而要承担故意伤害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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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2-24 16:48:3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那个手机翻拍的照片,没有通过审核,我能理解。因为涉及隐私,且有语言暴力。小姑娘翻拍这些内容,切实是有原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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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24 22:19:3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西
楼主的叙述很明白啊,不排除原告8月30日晚上撞人和自残导致骨头断了,前提是假如伤情鉴定是真的,和被告8月31日去九江没有关系,因为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打了原告,法律只讲证据,不讲主观猜测。

原告撞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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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24 22:34:5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西
凡是有利于被告的证据就故意隐瞒或混淆,凡是有利于控方的证据就无限放大,牵强附会,从而做出枉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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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24 22:42:4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西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是一起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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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24 23:00:3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西
我看到网上有震惊中国的十大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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