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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道自在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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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27 19:16:0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西
            高检组织听证无罪发言提纲
      各位领导,各位检察官,各位来宾,大家好!
      首先感谢各位百忙之中前来听证。感谢省高检给我提供这个难得机会。记得22年前我在法庭上当庭提出请允许我述说无罪的事实和理由。被审判长夏哓强无理拒绝,并且被戴上手铐,强制押离了法庭。今天,我一定珍惜这来之不易的机会。详细叙说我的冤情。也请各位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质疑,我将如实的一一辩解答复。在此谢谢大家!
      一,简单的诉说事实经过。(略)
     二,本案多处程序违法。
     (一),本案由九江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侦办程序违法。并导致了实体不公正的严重后果。
      1,本案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都没有搞清楚的情况下,就由公安局刑侦支队介入,围绕着故意伤害罪名去逼供,诱供,取证。程序违法。
        2,案发后,公安想把责任推给交通征费站的人。所以出现了10月17日案卷632页。和10月17日案卷639页伍泽模和万纯姣两位群众证实交通征费站的人在报警之前和死者黄宏星发生拉扯打斗并致黄宏星倒地,从地上爬起来之后黄宏星脸发白叫头昏说要去医院证实。后来听小道消息说,当时的庐山区交通局花了10万块钱,为他们请客送礼才将他们摘了出去。我不禁要问,交通局的人在出警之前与黄宏星拉扯打斗可能就已经形成颅内出血的致死原因。并且出警后,他们也有打黄的重大嫌疑,为什么他们能够摇身一变成为证人而逍遥法外?
      2,接着九江市公安局局长黄菊根在公安局科级干部大会上说"武警支队转业干部谈学农到公安时间不长,素质那么差,打死了人,还说是正当防卫"的言论,将矛头指向我,将我当做替罪羊。
      3,逼供,诱供,制造虚假证据。
      (1)逼供,诱供。
     看看10月19号案卷262,263页和10月23号案卷273页张清 自相矛盾破绽百出的证词。19号在262页,他说"黄宏星踢了他一脚后,交通局的人冲上来将黄宏星制服,这时小谈打了黄面门几拳。小曹起来后也打了黄的头部几拳"。同一件事情,10月23日案卷273页张清的证词却改变为"他和两个交通局的人将曹祥东扶起来在旁休息,其他人拉着黄向停车点,走了五六米远曹祥东冲上前,用手对黄宏星的头部打了一拳。谈学农也打了黄宏星后脑两拳。
两份自相矛盾,破绽百出的证词。只能证明有逼供和诱供的存在。因为其他人的证词都证实:我踢黄宏星一脚救下被抓睾九的曹祥东后,没有任何人接着打黄,所有人只是根据指导员把他带回派出所的指令将黄宏星拉拉扯扯,朝停放警车的方向走。走了五六米远之后,曹祥东冲上前去用拳打了黄头部之后才有人跟着也打了黄。10月19日证词只能证明张清在经受逼供,而胡说八道,才出现了这完全不符合事实的证词。10月23号张清的证词对照19号,他自己的证词。有以下不同点:第一点,19号,他说他被黄踢了一脚。23号改为他和交通局两个人扶着曹祥东在旁边休息。为什么会这样改?因为通常人家会想你被踢了一脚,你会不还手?所以23号干脆把他被踢一脚的事实也瞒下了。这样他更安全。第二点,不同的地方,10月19号说看见我用拳头打了黄面门几拳后曹祥东也用拳打了黄的头部。23号改为走了五六米远之后,曹祥东冲上前去,用拳击打了黄的头部后谈学农也用拳击打黄的后脑。为什么这样改?肯定是有人诱供告诉他,曹向东冲上去之前没有人打黄,并且告诉他致死的伤情应在后脑而不是面门。所以才有相互矛的证词。一个连自己在干什么都说不清楚自相矛盾的两份证词。能够作为证据使用吗?
       (2),制造虚假证据。
       检察院公诉处,把案子退回九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据说公诉人,王东曙还说″即使中央领导有批示,也不能冤枉人家谈学农吧"。后来公安局在明知黄家的人要冤枉派出所民警打了黄的前提下,拿我们的照片去给村民指认。在这里,我想用一件事说明这样做对我们明显不公平,案发的第二天,黄家村庄的人到派出所闹事,看到派出所民警冯兴焕在场并且看到民警监督岗上有他的照片,就指着他说"你肯定也打了人",冯兴焕回答,我昨天都没去现场呢。随后,他们就在民警监督岗上对谁出警到了现场谁靠近过黄进行了辩认。搞清楚了,哪些人到过现场并靠近过黄。所以拿照片去给村民指认能说明什么呢?只能说公安局要拿我们当替罪羊,故意迎合村民"派出所打死了人"的心态,去制造这个虚假的证据。
        ( 二),法院在办理此案过程中,多处违反法律程序。
        1,本案在审判中以权代法,以权压法。本案的判决不是合议庭,也不是审判委员会,而是九江市当时的政法委书记余松生要这么判,当时九江中院认为过重,又不好,明着顶余松生,就将案子报到省高院,省高院刑一庭胡翠云一审时提前介入,并且到了九江,在一定的场合放话说判无期是不可能的,等二审到了省高院再说。二审到了省高院后,死者村庄的人,继续在省高院门口闹了一星期。省高院把案子报到的省政法委,当时的省政法委书记彭宏松拍板就这样判。
一审审判长夏晓强,二审的审判员胡翠云多次对我们说审的不判,判的不审。对这个案子我们无能为力。
我的一审律师李雲龙对我说,你说你无罪,我也说你无罪。就是你们公安厅你们政法委要这样判你,我有什么办法?
        2, 一审法庭无理剥夺我的诉讼权。
        第一, 庭审时,我当庭要求与所谓证人对质查明事实真相。审判长夏晓强拒绝了我的请求。所谓的证人证言,自相矛盾,破绽百出。为什么不能对质查明真相?
       第二,法庭上我我举手报告,请求法庭允许我诉说我无罪的事实和理由。审判长,夏小强再次无理拒绝了我的请求,并将我带上手铐强制押离法庭。
       4,2002年2月。二十多位省人大代表为此案联名提案后,省高院的娄建群法官又一次玩弄了虚假证据兜圈子的游戏。在我对照判决书和一审律师那里拿来的案卷材料逐一排除一审,二审所谓的证人,除了名字是真实的很多人证词根本没有涉及我是否用拳打黄头部的虚假证据之后,娄建群又将一审庭审时证实是伪证人,一审,二审判决书都没有作为证人写入判决书的徐会斌作为证据写入驳回通知书。并说你的案子在省高院,是不可能改过来的。你也知道,当时拍板的领导,现在官更大啦。
       一审法庭上,徐会斌出庭指认说:看到五六个人将黄按在地上打,审判长叫他对五个被告进行辩认。他辩认后说我、曹祥东、杨文龙三人都打了,因为杨文龙没有出警到过案发现场,法庭下旁听的几百人都知道他出现了不可能的错误,所以法庭下突然安静了那么几十秒钟。因为徐会斌站在民事诉讼代理人及家属的旁边,可能是得到他们小声提醒的缘故或别的什么原因?他又上来说站在最后的那个不是,把杨文龙排除了。后来我向他发问,"你一开始说五六个,后又说三个,最后又说两个,到底是怎么回事” ?他回答说没注意看。我说你没注意看就上来指认,不是想当然作为证吗?当时引得整个法庭哄堂大笑。没注看就胡乱指认,这样的人能作为证人?
         三,适用法律上漏掉了特殊群体人民警察,适用的《人民警察法》,导致本案定性错误,本来应是人民警察执行公务中的正当防卫。
       (一),当时有人说,我们使用口头传唤是违法的。我要说的是,根据《人民警察法》,我们的行为是完全合法的。
我们接到报警,出警去找当事人了解情况。仅仅是了解情况,并不是准备把他传唤到派出所来。只是到了现场之后,他拒不接受询问调查。并且对拉他劝他到他自家院内接受调查的协警行凶,抓住曹祥东的睾丸不放,使得事态升级。根据《人民警察法》第35条规定拒绝或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给治安处罚。更何况他还有袭警行为。所以此事就升级成了突发治安案件,对现场突发违法行为口头传唤是合法的。郑连生指导员此时下令把他带回派出所去,完全合法。
     (二),本案定性应该是正当防卫。因为黄宏星抓睾丸、踢裆部、抓喉咙(案卷笔录和我们的伤情鉴定为证)一连串的袭警行为,并没有任何停止的迹象,对我们的人身安全构成的现实危险就一直存在,即使有人偶尔还手一拳或一脚那完全是正当防卫。
      有人说,如果你们不强制,带他到派出所去,他也不会追着你们打。也就不存在对你们的人生安全构成危害的可能。《人民警察法》第32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上级领导的命令,即使命令错误,也必须执行。执行错误命令的后果,由下达命令的人领导负责。所以我们身为人民警察不能选择当逃兵,必须执行领导下达带他回派出所的命令。所以本案定性正当防卫应该完全成立。
       四,本案事实不清
      我没有用拳打黄头部。真实情况是郑连生指导员下令把他带回派出所去之后,我抓着黄左手交通局几个人抓着黄的肩膀推推拉拉的往停放警车的方向走,此时有很多村民家属也围上来拉扯阻止我们带走黄。走了五六米远后,黄的右手朝我裆部伸来,我松开牵着他的左手,后退躲开。他起脚蹬我胸部一脚。因为当时老百姓很多,我也害怕激发矛盾,强忍着痛,再次伸手去抓他的左手想继续拉他走,他又一脚朝我裆部踢来,我右手下挡,踢在我手上。我当时觉得手痛(骨拆)。就停了下来,在抵头看手,这时,郑连生还把我往他旁边拉了一把。黄宏星拉拉扯扯的那群人继续往前走。可能这时曹祥东看到我退出了,上去帮忙。又被他抓破了喉咙。没忍住用拳,打了他,可能在周围帮忙的交通局的人也打了。只是案发后,没有及时隔离,他们串供了。说都是派出所的人打的。此时场面太乱,郑连生呜枪,制止混乱的场面。听到枪的声。我抬头看见黄倒在地上。
       原判认定我此时打了黄的头部。这一认定是错误的,我没有用拳打黄头部。原判决书列举的证人除了姓名是真实的,其证词根本没有涉及此情况。
        五,本案定性是正当防卫。
        原判决用黄宏星"极力挣扎"掩盖了其一系列行凶袭警的事实。黄抓曹祥东睾丸、抓破曹祥东喉咙、踢断我手指(有我们伤情鉴定)、案卷笔录262页踢张清一脚、386页踢黄晓群裆部…等一连串袭警行为没有任何停止迹象。并且攻击的都是人体要害部位,不是裆部就是喉部。即使有人用拳打了他,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全部要件。应该定性是正当防卫。
      六,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明确,责任不清楚,量刑不当。
      (一), 死者法医鉴定上有这么一段话。"单纯一处损伤都难以直接造成颅内严重损伤,据此分析其颅内出血应考虑纠斗过程中剧烈运动,碰撞如倒地等综合因素,造成脑膜血管牵扯破裂出血致死"。我的理解,如果没有倒地、碰撞、剧烈运动等行为,单纯打击他是不会死的。所以要说人是打死的,那同理也可以说是倒地碰上剧烈运动致死的。如此的判决,难道说对方袭警,我们不仅不能正当防卫,还要扶着他,千万不能摔跤,也不能剧烈运动,也不能倒地碰撞。
  如果这样,那人民警察如何保护人民惩治罪犯?那人民警察不成了,一群待宰的羔羊嘛。
      判决书中还有这么一段话"身体多处原组织挫伤,难以加速其死亡过程"。我的理解,头部以外的伤,跟死亡没有任何关系。所以除头部以外,其他冤枉我打他的行为,无需过多辩解。
      ( 二) ,据查省公安厅历史记录。且不论程序是否合法?也不论事实是否认定错误?也不论罪名是否定性准确?也不论法医鉴定的结果怎样?类似执行公务致人死亡的案子在此之前,最重的判过五年。凭什么判我无期徒刑?
       综上所述,程序违法,如何保证实体的公正?以上每一条理由足以我是无罪的。请在坐各位,为我主持公道,正义!不胜万分的感谢!
谈学农2021、12、1
 楼主| 发表于 2021-12-27 19:23:5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西

公道自在人心之二
        纠正错案,刻不容缓。
1999年10月14日,江西九江公安民警工作中致人死亡案曾轰动一时,时至今日,究竟有无重大冤情又有新内幕。
在倡导的依法治国思想理念的指导下,通过当事民警多年来不懈的申诉和上访反映本案冤情,尘封了22年的江西九江新港派出所民警执行公务中致人死亡案,12月3号在江西省人民检察院迎来了期盼已久的听证会。
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是派出所的民警打死人被判刑,不服气?还是真的有重大冤情呢?
12月3日,听证员北京恒德律师事务所胡彬律师代表三位听证人做了听证发言:
一,回到派出所之前的打斗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二,到派出所之后行为,属于粗暴执法,是共同犯罪。
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定性仍然成立。
派出所被判有罪警察针对听证员方的意见,作了如下辩驳陈述。
第一,听证方承认回派出所之前是防卫性质,非常好,这是法制进步的表现。
第二,回到派出所以后不存在共同犯罪,到派出所后,用胡彬律师的原话说,属于粗暴执法。我们的目的还是在执法,努力完成工作任务。即使杨文龙打头的行为不能定性为正当防卫,那其他人的行为也是为了完成工作任务,制止他的叫骂打人,打他的脚上和屁股。事后,依法医鉴定结果:头部以外的伤情与其死亡无关,那打脚屁股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另外,我们是派出所民警,是在执行公务。不是流氓团伙打架斗殴。主观目的是为了维护派出所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完成工作任务,这是我们工作职责所在,绝对不可能是共同犯罪。如果说这也是共同的故意犯罪,那么派出所乃至国家公安部就成了我们共同犯罪的主犯。
第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罪名也不能成立。死者的法医鉴定,有这么两段话...单纯的打击不足以致死,应考虑纠斗过程中激烈运动碰撞倒地等综合因素致其颅内血管牵扯破裂出血致死。…头部以外,身体其他部位组织挫伤,难以加速其死亡。依据法医鉴定结果故意伤害致死的罪名是肯定错误的。如果说他是故意伤害致死,同理,我也可以说是,他是袭警过程中倒地摔死,是意外死亡。可能有人要说,他激烈运动、碰撞、倒地等也是与我们拉扯过程中导致的,责任属于我们,难道说公安民警出警工作过程中遭遇暴力袭击就不能正当防卫吗?还要保证袭警歹徒不能摔跤,不能剧烈运动,不能碰撞倒地以至死亡???那人民警察平日还要搞体能训练,提高素质干啥?干脆就把警察当作一群肥猪处尊优养,任凭歹徒肆意逞强来宰杀吧!!!试问:人民警察的职责何在?
通过两方的辩论,是非曲直,已经非常清楚。遮遮掩掩已毫无意义。法律健全、依法治国的今天,通过这次听证,相信会有一个公正明朗的结果,还之于社会!还之于人民!依法治国万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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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2-27 20:50:0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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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2-27 20:57:4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西
张明恺检察官主持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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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1-5 16:09:2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西
张明恺你身为获奘的检察官作为检方听证主持人,竟然如此的藐视法律,无事,听证员和当事方的事实和法律理由。草率的做出了荒唐的结论。你不会受到良心的谴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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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1-5 16:10:3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西
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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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5 16:15:2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西
相信法律,理智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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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1-5 16:44:0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西
不好取名 发表于 2022-1-5 16:15
相信法律,理智维权

相信个屁呀!昨天,九江市检察院受省检察院委托给我发一个申诉结果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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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1-5 16:54:1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西
嗯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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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5 16:59:3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西
谈俭 发表于 2022-1-5 16:44
相信个屁呀!昨天,九江市检察院受省检察院委托给我发一个申诉结果维持原判。
...

难道是天下乌鸦一般黑,看了听证方和你的意见,我个人认为应该有所变动吧,难道就没有一个说理的地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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