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我父亲于2023年1月8日在九江市共青城市新市医院因新冠肺炎住院治疗,后因病情加重于1月15日办理出院并立即转院至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八里湖总院继续治疗,于1月26日治愈出院。期间在两家医院结算时除医保报销部分外都产生了个人自费部分,当时询问了医院工作人员,说关于九江市出的“关于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后医疗保障优化措施的通知”里面说的个人自费由财政兜底,后续会有人联系退个人自费部分。现在过了这么久也没有任何人联系我们家属关于退费事宜,我想请问一下这一块到底是哪个部门负责,能否给一个具体的办结时限,可否预先告知?避免家属等待焦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