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学新生报名条件和办法
1.报名基本条件:辖区内2017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出生,年满6周岁,具有当地户籍且户籍地、居住地、不动产权证(房产证)三地一致的适龄儿童,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身份证明及适龄儿童、少年的户籍证明、不动产权证(房产证)、适龄儿童出生证等相关材料,到所属服务片区学校登记、报名、接受资格审查,在“九江市义务教育智慧入学数字平台”进行信息录入,上网审核通过后办理入学手续;也可在规定时间内,持相关证件到相应民办学校登记、报名。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
2.残疾儿童入学。听障、智障及需智力开发的适龄儿童,可自行申请到特殊教育学校入学;自闭症及发育迟缓儿童不受年龄限制,可到九江市特殊教育学校的抢救性康复中心就读;肢残及其他适龄残疾儿童,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属服务片区公办学校随班就读。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持医疗机构出具的检查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查同意后,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再报区社会发展局批准。
3.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非本地户籍人员子女,凡是在开发区内务工且居住半年以上,有合法稳定就业、住所等,需要在我区就读的,凭居住证或不动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户口簿、务工合同、适龄儿童的出生证上述四项证件到相对就近且有空余学位的公办学校登记、报名、接受资格审查,在“九江市义务教育智慧入学数字平台”进行信息录入,上网审核通过后办理入学手续。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学校学位已满的,由区社会发展局统筹安排到其他相对就近的学校就读。
4.外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入学。非本地户籍人员子女,凡是在开发区内经商且居住半年以上,有合法稳定就业、住所等,需要在我区就读的,凭居住证或不动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户口簿、营业执照、适龄儿童的出生证上述四项证件到相对就近且有空余学位的公办学校登记、报名、接受资格审查,在“九江市义务教育智慧入学数字平台”进行信息录入,上网审核通过后办理入学手续。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学校学位已满的,由区社会发展局统筹安排到其他相对就近且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就读。
5.军人子女入学。参照《江西省九江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实施细则》(政联〔2021〕8号)具体规定执行。
6.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按照《江西省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实施细则》(赣公字〔2018〕58号)具体规定执行。
7.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人民警察子女。按照《江西省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人民警察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实施细则》(赣司人字〔2020〕9号)具体规定执行。
8.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参照《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应急字〔2019〕49号)具体规定执行。
9.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科研人员子女入学。按照《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科研人员子女入学实施细则》(九开社发字〔2023〕33号)具体规定执行。
10.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过程中牺牲被认定为烈士的一线医务人员的子女。在入学升学方面参照公安烈士子女优待政策执行。
11.房屋征收人员子女入学。根据《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九府发【2016】13号)第三十九条规定“被征收人迁出原地后的义务教育入学,征收之时可选择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按原招生办法入学,或者在迁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划片招生的就近学校入学”。
(二)初中一年级招生。由市中招办根据《九江市2023年中小学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统一安排部署。
(三)具体工作日程安排
1.2023年7月中下旬,制定《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2023年招生工作实施意见》并在区网站予以公布,召开招生工作专题会议。
2.2023年7月24—31日,由各学校负责,区社会发展局监督按规范流程办理辖区户籍适龄儿童报名。各学校在2023年7月31日前上报招生情况。
3.2023年8月7—15日,各学校根据区属各学校报名剩余学位对现役军人、外来经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需要在我区就学的人员进行登记、审核。
4.2023年8月16日起,根据区属各学校报名剩余学位,对转学生进行登记、审核、办理转学手续。
5.2023年8月底,解决招生扫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