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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回复】九江联泰万泰城四期御湾四栋威胁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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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先森 :
没调查清楚就不要回复,不负责任就不要打着问政名义
2024-5-8 17:33
来自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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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先森 :
郑重声明:针对问政九江回复内容,特发表如下声明:
1、设备用房未纳入公摊,请提供相关证明;据悉,市自然资源不动产部门未对夹层权属登簿,如无,业主购房合同约定设备用房和物业用房均归业主共有,请本着负责任态度删掉此不实回复,避免造成不良影响;
2、未对原始设计进行改动,未经规划部门审批,擅自更改房屋性质和用途,擅自搭建,下水道,排气孔等不叫改动?如有改动,请本着负责任态度删掉此不实回复;
3、未投入使用和无限期禁用不该成为违建存在理由,请依据法定程序依法处置。如不是最终决定,请收回回复,暂缓答复。 此致
2024-5-9 10:00
来自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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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先森 :
噢霍 黑了天 物业公司不认合同
2024-5-9 19:43
来自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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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先森 :
噢霍 黑了天 开发商和物业都不认这购房合同
2024-5-9 19:54
来自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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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先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三条之规定,夹层不具备构造和利用独立性,未登记为开发商产权,属于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2024-5-15 16:33
来自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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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先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三条之规定,夹层不具备构造和利用独立性,未登记为开发商产权,属于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2024-5-15 16:33
来自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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