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九江市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九府办发〔2024〕20号),进一步实施好房票安置政策,结合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房票安置方式
房票安置是指房屋征收人比照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政策,将相应的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以房票形式核发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购买指定范围内新建商品房的房屋征收安置政策。房票即为辖区〔中心城区(含柴桑区,下同)〕政府(含管委会,下同)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相关结算凭证。
二、房票适用范围
(一)房票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项目。其他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允许使用房票的房地产项目,由辖区自愿承担房票购房奖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提出申请,并做出保交房承诺,经所在区住建部门审核,报市住建部门汇总后向社会公示。
(三)房票仅限用于购买经住建部门公示的房地产项目中的新建商品房(含住宅、商服用房、停车位等,下称“新建商品房”),不得用于购买小产权房、二手房等其他房屋。
三、房票实施主体
辖区政府为房票安置实施主体,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负责本区域内的房票安置工作,辖区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四、房票价值
(一)房票价值由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款”和“购房奖励”两部分组成。“货币补偿款”由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货币补偿奖励组成。“购房奖励”以“货币补偿款”为基数实行分阶段递减计算:
1.开具房票日起6个月以内购买新建商品房的(以商品房合同备案当日时间为准,下同),按“货币补偿款”的20%计算(其中辖区政府承担15%,开发商承担5%);
2.开具房票日起6个月以上至9个月以内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按“货币补偿款”的16%计算(辖区政府承担12%,开发商承担4%);
3.开具房票日起9个月以上至12个月以内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按“货币补偿款”的12%计算(辖区政府承担9%,开发商承担3%);
4.自开具房票之日起12个月未使用的,不再享受房票奖励,按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款”以现金形式兑付,不计算利息。
(二)在房票价值范围内,可根据被征收人意愿开具一张或多张房票。房票价值内可用于购买同一项目内的一套或多套新建商品房,也可多张房票同时使用。单张房票已使用而其价值未使用完毕的,剩余价值不予兑换,视为放弃权利。房票具体样式及内容由中心城区各辖区政府自行确定。
(三)被征收房屋搬迁奖励、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费、装饰装修补偿、附属物补偿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其他补偿款仍按原渠道以现金形式发放。
五、房票权利人
(一)房票权利人是指房屋征收过程中自愿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和被转让人。
(二)房票实行实名制,经所在辖区房屋征收部门登记后生效。房票可自愿转让一次,转让房票的被征收人和被转让人须前往该房票发放辖区指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办理转让备案手续。房票转让的,享受购房奖励时间以首次开具日起算。
六、房票使用方式
房票的领取、使用、结算、兑现、退回,以及是否允许跨区使用等具体操作方式,由辖区政府在相关房屋征收项目《征收公告》及《征收安置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并向市房地产市场会商协调暨涉稳风险防范处置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备。
七、其他事项
(一)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且享受了购房奖励的,原则上不得退房。如确需退房的,必须将购房奖励足额退回原发放部门指定账户后,再予以办理后续退房手续。
(二)除本办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房票进行转让、买卖、担保、质押、套现,一经发现,由辖区政府取消其房票购房奖励,涉嫌违法违规的,依法依规移送相关部门严肃查处。
(三)参与房票安置的房企应如实提供项目信息,并合法经营、诚实守信,不得在申请中弄虚作假,也不得在实施过程中采取恶意涨价、捂盘惜售、设置额外条件等方式区别对待使用房票的购房者,一经举报查实,将直接取消使用资格,并纳入诚信体系约束管理,涉嫌违法违规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四)本办法自2024年8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本办法实施前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且安置房已开工建设的项目,仍按原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执行。安置房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应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九江市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九府办发〔2024〕20号)及本办法规定严格落实“房票”安置政策,确需实物安置的,原则上以购买存量新建商品住房方式予以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