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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农村自建房可以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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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8 13:31:0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西

请问农村自建房可以卖吗,需要哪些手续,有房本。

发表于 2024-9-9 08:50:2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西
农村自建房不属于产权房,因此不可以买卖,农村的宅基地是归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这就意味着农村的自建房基本上只能卖给本村的村民,而且把自己的自建房卖出去了的情况下,就不能再申请宅基地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属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有该组织成员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从上述规定来看,法律虽未禁止农村村民出卖、出租宅基地上所建住宅,但对售房主体却有限制。农村房屋买卖的出售方一般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而购买方则存在两种情况:一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二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

1、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又分三种具体情况:
一是本身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宅基地标准;
二是已有宅基地,但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是已在集体经济组织落户,但尚没有分到宅基地。根据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对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村民,再申请宅基地是不可能得到批准的。对上列第二种情况,村民如再申请第二处宅基地时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也不应得到批准。至于第三种情况,则可依法申请建房用地。

2、如果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会出现两种情况:
(1)城镇居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2条第2款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2)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民。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资格使用该组织的宅基地。因此,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民也不是农村房屋买卖合法的购买方。


集体土地的特征
1、权利主体为各个农业劳动集体。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同于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显著特点,是在全国范围内没有统一的所有权权利主体,并且只有农民集体才可以成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包括三类:一是村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二是村农民集体,三是乡(镇)农民集体。

2、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认须进行所有权登记。《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3、集体土地所有权不能被处分。但可以因国家强制手段而消灭。我国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家土地所有权一样,不能由所有权人自由处分。但与国家土地所有权不同的是,国家土地所有权具有永久性,而集体土地所有权却可能因国家的强制手段归于消灭。

4、集体土地所有权也可以与土地使用权分离,依法确定给该集体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使用。

总之,自建房的买卖不像国有城镇土地商品房那样自由,毕竟村民们在使用宅基地的时候,也基本上不需要向村委会交纳任何的使用费,也就是说宅基地属于集体财产,而且自己决定把自家房给卖出去的话,在本村肯定是没有机会重新申请宅基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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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1 07:43:1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西
贪腐线索.....发生在江西省九江市某机关的员工,产后一个月哺乳期间被用人单位以"产假只准休一个月"为借口辞退!申诉、控告、举报、上访6年来,没有一个单位或组织给予答复。产假工资福利被贪污,生育津贴被违法截留贪污,6万元国有资产被主观故意流失等等。请问《劳动法》还好使吗?这什么世道?难道九江市还有法外之地?法外之人吗?[捂脸]现在投诉到江西省12345市民热线了,在处理中。公安部明确下发了:公安机关执法内部监督管理工作规定;习主席在依法治国讲话中强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能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相信中国共产党!坚决跟党走!公平正义在路上![呲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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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23 20:21:5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西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意见提出,扎实做好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探索农户合法拥有的住房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的有效实现形式。不允许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房、宅基地,不允许退休干部到农村占地建房。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健全收益分配和权益保护机制。因地制宜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不对集体收入提硬性目标,严控集体经营风险和债务。持续深化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专项治理。推进新增耕地规范管理和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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