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9 发表于 2021-4-17 10:34:36

由于广大业主强烈要求拆除岗亭栏杆,九江万达物业答应抬起栏杆试试。抬起栏杆之后,物业不管理金街停车,导致乱停车。于是,物业又开始使用栏杆。濂溪区住建局,万达物业如此拙劣的小人做法,你们难道看不出来吗?请求濂溪区政府关注民生,留住年轻人。一座城市年轻人流失,还有什么未来?!

389 发表于 2021-4-19 10:38:03

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
九江万达物业公司之所以在九江万达金街通车街设立岗亭栏杆,目的竟然是为了收取停车费。一个好好的黄金地段通车街变相变成了停车场,金街也成了死街。我且问九江物业公司,你为了一点小利而不顾通车街全体业主的投资,良心何在?九江最高大上的街道成了停车场,九江的形象何在?附近的居民得不到好的商圈服务,政府也在流失税源,你睡得着了吗?你不怕走在街头背后来一砖头吗?
九江万达物业公司,你的行为已是扫黑除恶的对象,请尽快拆除岗亭栏杆,以免惹祸上身,方为上策。若执迷不悟,终将天遣。

389 发表于 2021-4-20 12:02:06

黑物业故意不管金街乱停车,为设置岗亭栏杆找借口,请九江市相关主管门主持公道,关注民生,关注城市形象和未来。

389 发表于 2021-4-21 08:44:22

濂溪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人员,于情于法于理,九江万达物业建岗亭栏杆都是非法的,你们为何与他们沆瀣一气?!

389 发表于 2021-4-22 08:43:00


九江市廉溪区住建局与万达物业串通一气,对万达内街设立岗亭收费一事罔顾事实,业主根本就不同意设立岗亭收费,而说大部分业主同意放下杠杠收费,商业街变成了停车场,严重伤害业主的合法权益,严重阻碍了客户的流通,严重破坏了商业生态,也有损九江市形象,请政府还路于民,关注民生。

389 发表于 2021-4-23 08:24:13

万达,还将在九江建第三个万达广场,修水万达广场,修水人民,九江人民,请看看这个贴子,这就是万达带给九江人民的灾难

389 发表于 2021-4-24 08:15:34

民之所盼,政之所向。
濂溪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难道对于万达金街之违法行为一直不闻不问?!

389 发表于 2021-4-26 07:59:18

九江,所谓的宜居城市,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如此黑心,相关机关人员不作为,还有多少年轻人原意在此安居

389 发表于 2021-4-27 16:11:39

基于事实,濂溪区九江万达项目属于住宅加商业配套项目,因此必须正视其商业配套的现实存在,保障商业配套的合法权益。商业配套是用来经营的,商铺经营需要车流、人流,需要通行便利化。作为商业地产公司,万达公司深知,车流、人流对于商铺价值的重要性。
通车街街道深邃悠长,消费者难以或不愿步行抵达。为消除弊端、更好地销售商铺,九江万达公司在销售商铺时,通过沙盘、宣传单页、销售人员承诺,社会车辆可在通车街自由通行,保障客流便利通达,实现商业街较好经营之目的。便捷的交通对于充分发挥商铺效用至关重要,我们基于此才购买商铺。
开发商也信守承诺,在交付时修建了四车道道路,还按照行车道路标准画出中间线。在交付后较长时间里,通车街没有任何阻碍,车辆可以自由便利通行。物业公司也承认这一事实。
根据有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发商对红线之内的街道允诺社会车辆自由通行,是合法有效的。这种允诺即便没有写入商铺买卖合同,也依法自动纳入合同,受法律保护。就如开发商允诺万达金街步行街不通车一样,都属于自主处分的合法行为,都应受到存续保护。因此,物业公司设置使用岗亭栏杆属于侵权行为,必须拆除岗亭栏杆,恢复原状。
物业公司设置岗亭栏杆的行为,既侵犯了《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我们作为商铺买受人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和预期利益;又违背了《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还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关于物业公司自愿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不得排除业主主要权利的规定。同时,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因此,物业公司应该拆除栏杆,恢复原状,还路于民、还路于市场。

沈图江 发表于 2021-4-29 06:29:29

有不少基层干部不作为,而乱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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