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gjiang
发表于 2023-10-26 17:21:35
涉法问题应由行政执法部门来处理
草根
发表于 2023-10-27 16:55:26
关注
changjiang
发表于 2023-10-30 06:49:57
发帖这么多天了,有关部门也应该站出来正面回应了
草根
发表于 2023-10-31 09:38:50
不知道问政栏目组交办了没
changjiang
发表于 2023-11-3 08:21:09
等待回音
永修县
发表于 2023-11-6 10:23:35
永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回复:
一、情况核实
永修县巨丰养兔专业合作社位于永修县艾城镇杨家岭,土地分别为杨家岭铁路段和七二四矿所有,绝大多数为铁路段属地,该地为七二四矿租赁给巨丰养兔合作社的,并于2014年5月份签订了场地租赁合同,合同中明确同意巨丰养兔专业合作社可以因生产需求建设兔舍。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
合作社负责人熊强与七二四矿土地承租者刘明于2014年5月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合同签订时限至2018年4月截止,合同租金为每年3500元,合同明确同意熊强建设兔舍。后因租金欠费造成民事合同纠纷。
三、问题的处理情况
艾城镇人民政府已多次协调,并将情况反馈杨家岭铁路段,铁路段现已对熊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刘明与熊强已签订调解合同,拖欠的租赁费用将于2024年8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
下一步,我县将继续关注群众述求,依法依规及时处置关切事宜。
changjiang
发表于 2023-11-6 17:47:31
不光是经济纠纷的问题,关键是熊强要把占用的土地退让出来,也希望县政府办公室能继续把这个事情协调处理到位。
草根
发表于 2023-11-6 23:06:43
其实,永修县政府办公室仍然没有正面回答那些建筑是否有合法手续。即便是土地产权方(七二四矿)要进行建设都应该办理相关手续,更别说是作为承租方的养兔合作社了。
运动
发表于 2023-11-7 06:36:29
有单位的找单位负责人,其他机构不会过多管控。
changjiang
发表于 2023-11-8 23:04:58
如果2014年不干预,哪会有今天这档子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