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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389

感谢濂溪区政府还路于市场,拆除万达通车街岗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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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8-13 09: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感谢濂溪区政府为民办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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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8-14 08:59:3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感谢濂溪区政府为民办实事,同时也希望落实2021年6月2日下午的决定,相关职能部门跟进后续管理。
一条通车的路涉及到公共交通安全,相关职能门必然要跟进管理,否则不堪设想,特别是城管和交警部门,一定要跟进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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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8-16 08:46:1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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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8-17 09:04:3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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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8-18 15:02:2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根据规划,九江万达金街通车街是一条社会车辆自由通行的道路,承载着服务广大市民公共通行的功能,涉及公共交通安全和公共交通秩序。同时,鉴于九江万达广宁金街有1000户左右商铺,体量甚至超过小乡镇的商户总量。社会车辆自由通行的通车街,属于整个金街商业微循环的大动脉,关系着整个商业街的活力与发展。通车街的公共交通秩序,不仅关乎营商环境,更关乎文明城市建设和城市治理能力。
目前,通车街存在严重的堵车、车辆乱停乱放等交通违法违章行为,增加了通行压力,干扰了商户经营,破坏了营商环境,影响了城市文明。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允许社会车辆自由通行的道路,即便不是市政道路,但因涉及到公共交通安全和公共交通秩序,也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管辖的道路。为此,我们恳请区政府领导关心和帮助,尽快将万达金街通车街(非步行街)纳入公共交通管理范畴,全力打造安全、有序、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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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8-18 17:29:4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2021年6月2日下午九江市濂溪区住建局、规划局、城建、警察、执法局、律师等职能部门和机构开会的结果是1.会议结束后打开栏杆;2,15天之内必须拆除栏杆;3,如果以后再建必须走法律程序,要业主委员会同意或多数业主同意后审批才能建岗亭。4,政府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物业公司负责对通车街通行秩序和停车秩序进行日常管理。后期执法局和交警部门介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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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8-21 14:22:3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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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8-23 08:36:2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首先感谢濂溪区五型办及时回复。但回复有明显错误。
第一,现在九江万达金街通车街的实际状况与回复件描述不同。正如回复中所说,根据城市规划,九江万达金街分为步行街和通车街,步行街是不通车的街道,而通车街是社会车辆自由通行的街道。请领导亲临现场察看就知道,整个金街都在万达华府小区院墙之外,是独立于住宅小区、面向全社会开放的商业市场。尤其是通车街更是供社会车辆、行人通行,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道路两端完全没有收费岗亭,更没有实施封闭管理。(之前确实被物业公司非法使用岗亭收费、封闭管理。但已被政府责令物业公司拆除了非法岗亭栏杆,恢复了社会车辆自由通行的原状。)显然,独立于住宅小区之外、社会机动车可以自由通行的通车街,不属于城市楼群或排房之间的甬道以及住宅小区内的甬道范畴,而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所定义的道路的范畴。
第二,可能你们对《道路交通安全法》所定义的“道路”有理解上的偏差,导致在回复中出现“通车街公共交通失序,由物业公司配合业主共同管理,交警不管”的错误结论。(请问,什么法律授予物业公司配合业主共同管理公共交通失序问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纳入该法管辖范畴的道路,包括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该定义的核心,不在于道路的产权属性,而在于是否涉及公共交通安全和公共交通秩序。即《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应具有公众通行的特征。《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维护的是具有社会性的公众通行场所内的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换言之,只要该道路涉及公共交通安全和公共交通秩序,不论该道路权属归谁,都应该纳入《道路交通安全法》管辖范围。据此可以认定,独立于住宅小区之外、社会机动车可以自由通行的九江万达金街通车街,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所定义的道路的范畴。因此,我们再次恳请濂溪区政府领导能急群众之所急,尽快将九江万达金街通车街(非步行街)纳入交警管理的道路范围,切实消除影响群众出行和城市文明的公共交通失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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