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4日21时38分许,在庐山市秀峰大道原稽征站路段,杨*毅无证、醉酒驾驶无牌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撞上陈*贻停放在机动车道内的赣G25G9*号小型普通客车尾部,事故致杨*毅受伤,两车受损。经庐山市公安局交管大队调查,当事人杨*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和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以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陈*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之规定,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件过程:
2021年11月6日17时34分许,何*松驶赣GNV25*号轻型厢式货车,在共青城市发展大道星程酒店路口左转弯时,与对向直行的由黄*辉驾驶的雅迪二轮摩托车(载王*怡)发生碰撞,事故致王*怡受伤,两车损坏。
事故分析情况:
经共青城市公安局交管大队调查,当事人何*松在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黄*辉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无号牌雅迪牌二轮摩托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和第十九条第四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以及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之规定,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怡无责任。
交警提示:
以上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两辆摩托车均未办理登记。九江交警提示,请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两轮车并及时到车管所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上路行驶必须悬挂号牌。
天气越来越冷,两轮车驾驶员朋友们在驾驶过程中需注意寒冷天气带来的不利影响。注意双手保暖,注意路面结冰,注意减速慢行,注意观察环境等。